撞车事故发生后_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险 保险公司赔吗?

开车的时候发生了事故,但是由于没有报时的危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引起了麻烦。 最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此类案件。

撞车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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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秀通信员张锦

朱某在b保险公司为车辆保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汽车商业保险。 保险期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车辆损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朱某车在上夜班的路上,与前方车辆相撞,事故中朱某车前部和前灯受损,前车后部受损。 朱某和前车老板着急,双方在现场拍照后离开。 后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称,朱某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了全部责任。

此后,b保险公司定损了事故车辆。 朱某的车辆定损项目为前部前灯、前保险杠等,定损金额为4.5万元,被追尾的前车定损项目为车辆后保险杠等,定损金额为2779元,朱某向前车所有者赔偿了车辆损失。 但是,b保险公司同时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时的危险,无法检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拒绝赔偿。 因此,朱某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b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责任。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表示,朱某系的机场职员在该机场根据朱某的入场和出港前的体检记录,在事件发生的时间段,朱某的身体状况正常,没有喝酒。 法院在事件发生后,朱某没有接触到报时保险,根据提供的事故现场的照片、驾驶录像机拍摄的事件经过的影像,将交通警察部门发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b保险公司发行的定损报告书相结合,将事故归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认定不免除保险人的责任,b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保险公司决定赔偿朱某的车辆损失4.5万多元和追尾的前车损失2779元。

b保险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依法上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90条中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在判决作出之前,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院的调查,事故发生后,b保险公司接到朱某的通报后,定损了2台损坏的车,发行了定损报告书。

法院认为,法定损害应由保险公司结合举报资料认定举报事故的受害范围和金额,不属于举报事故的受害部分应特别注意说明,超出范围确定损害。 在本案中,b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是通报事故的受害范围和金额的认定。 朱某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报保,但事故损害的范围、金额和原因已经查明,因此本案应当在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于不能确定的部分,不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必须立即知道其他方法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立即知道”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其定损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调查和定损能力。 定损对确定事故损失范围和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定损时及时、全面、客观、实现真实,特别说明不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部分,拒绝超出范围确定损失。

同时指示多名驾驶员注意车辆安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救出伤员,及时报警,报警危险。 投保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的,保险公司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责支付赔偿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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