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局、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医院制剂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问题的通知》,我省医院制剂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规定,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必须是临床上必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以下医院制剂不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
(1)用于营养补充、减肥美容、解酒、增强功能或治疗不育症等的医院制剂
(二)中药饮片及药剂配制的各种酒制剂
(3)果味制剂、口服发泡剂、口服片剂、洗身各种洗涤液等剂型
(四)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配制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的制剂
(五)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
(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供替代,临床上不需要
(七)医院制剂价格高或者经专家审核申报的价格远远高于生产成本的;
(八)临床使用不足5年的;
(九)“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二十号)和“医疗机构关于加强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不符合医疗机构申报和管理范围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由乙类药品管理,由个人账户支付。 原则上仅限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经药监部批准在医疗机构间使用的医院制剂,经提供相关证据通过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紧密配合使用,协助医疗机构由合作专家处方使用。
医院制剂原则上每两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更新调整。 已经纳入各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经过审查,符合本通知的医院制剂范围的继续保留。
文章来源: ZAKER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