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主_唐雪的行为依法成立正当防卫

我认为根据本案明确的事件事实和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论处理唐雪的行为是正确的。 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正当防卫事件的,应当根据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有效阻止非法侵犯的客观需要,解释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条件,体现“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立法精神。

刑法真正贯彻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性目的,体现“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立法精神,处理正当防卫事件时,首先要排除防卫者对非法侵权必须作出客观、冷静、理性、正确反应的“圣人标准论”,具有普通认知和反应能力的社会普通人, 如果和防卫者处于同一立场的话,要参考通常的认知和反应可能性,具体地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适。 其次,应该坚决反对“事后诸葛论”,不仅要根据审判者的立场,还要根据事后明确的客观事实,特别是防卫结果,反推防卫行为是否成为防卫过当,要根据防卫人行为当时的事实情况,亲身预先判断是否成为防卫行为过当。 再次,旗帜鲜明地打破“对等武装论”。 防卫行为的性质、方式、强度和非法侵入的性质、方式、强度的对等,不能认为是一致和同等的。 正当防卫。 防卫人员对非法入侵者的徒手攻击进行了武装反击,因此重伤、死亡是理所当然的。 最后,必须特别反对防卫结果,特别是重伤、死亡结果,作为认定防卫过失的主要且唯一标准的“唯一结果论”。 “唯结果论”无视防卫行为本身是否是有效阻止非法侵入所必需的,无视防卫结果是否由防卫行为产生,无视防卫结果是否正当,正当防卫作为权利行为的法律属性和刑法脱离了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完全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只有坚决排除这种一般惯性思维和司法审判逻辑,才能依法正确认定包括本案唐雪在内的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其次,唐雪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在超出上述惯性思维和审判逻辑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确立的审判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过当)和“带来重大损害”(结果过当)两个条件,这就是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例第45号指导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也是“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来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没有客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防卫结果客观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本案唐雪的行为是否成立了正当防卫,必须从防卫行为是否成为了正当防卫结果这两方面,按照“行为结果”的逻辑进程,依次进行判断。

本案中,唐雪持刀反击李德湘暴力攻击的行为造成客观死亡的严重损害结果,无疑结果过剩。 但是,要认定唐雪的防卫行为成立了防卫过当,首先应该认定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行为过当。 根据事件的事实,受害者李德湘酒后发生了挑衅性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地停车骚扰唐雪及其家人,进行了暴力攻击,用语言威胁。 对李德湘的骚扰和挑衅,唐雪及其家人一直忍耐着,采取避免的态度。 截止到事件当天凌晨1点左右,李德湘又从众人的监视中解放出来,拿着菜刀逃进唐家,砍倒唐家的大门,搅乱唐家住宅的平静,唐雪站起来自卫,出门前准备了削皮的刀和刀。 唐雪刚出来,李德湘就摆脱别人的束缚,踢脚,打唐雪。 唐雪现在还忍着,拿起刀子朝李德湘挥舞着。 后来,两人被人拉开,李德湘被拖到胡同外面,不太远,再次摆脱他人的束缚,朝着唐雪,唐雪在情急下掏出刀子抵抗,朝着李德湘粗暴地挥舞,伤害了李德湘的右胸,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 唐雪持刀反击李德湘的骚扰攻击行为导致李德湘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但总体上相当被动,非常受抑制,完全符合社会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正常合理反应,并非“过分明显”。 当然,防卫也不成立。

第三,对唐雪的行为,没有必要援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论来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的无限制防卫对象的“加害”,必须是杀人、强盗、强奸等相当于对人命重大暴力犯罪的重大暴力攻击,为了反击这些重大暴力攻击,非法攻击者死伤的不是防卫过分,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李德湘多次骚扰唐雪及其家人,挑衅并持刀砍倒唐雪家,但唐雪正面反击李德湘的暴力攻击时,李德湘打破门的菜刀被别人扔掉,摆脱别人束缚唐雪踢拳的行为,是非法的暴力攻击,但唐雪无限防卫 因此,唐雪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正当防卫论。 但是,由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没有达到刑法第20条第2项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程度,不适当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为了使防卫过失成立,必须兼顾行为过失和结果过失的法定条件,所以对唐雪的防卫行为只能用正当防卫论来处理。

第四,正当防卫案件的审判应充分考虑审判结果的司法指导。 我国刑法提出了使正当防卫的成立和防卫过当的判断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制度规范目的的科学规定,但多年来,司法实践从各种担忧中严格把握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认定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故意犯罪的,刑法第20条在某种程度上转为“僵尸条款”,引起舆论对刑事司法案例正义的质疑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关注和推动下,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逐渐活跃起来,政治效应、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总体良好。 我国司法实践既要根据个案事实严格依法审判,又要继续推进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当然,正当防卫最终是在公权不在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弥补公权救济不足而进行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权利也不得被滥用。 审查结果判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必须追究防卫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防卫严重、死亡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过失致死伤罪、过失致死伤罪。 例外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知道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伤、死亡,还是不忍耐而随意反击,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可以故意以伤害(致死伤)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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