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2月2日电(记者尹海明)记者2日在《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海南计划将根据地级市试验性成功经验,逐步扩大范围,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逐步实施。 农村地区不照搬城市的做法。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制定了海南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房垃圾和其他四类。 海口市生活垃圾管理按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实施。 海南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海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环卫处长许虹在发布会上表示,海南农村地区具有其特殊性,城市做法不能完全模仿,需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
许虹表示,《条例》规定,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分类的单位要被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要被罚款二百元以下。 同时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合生活垃圾、将烹饪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责任。
许虹说,《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顺利投诉渠道,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进人们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监督力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颁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活垃圾运输系统全权复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海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毅在发布会上表示,总体来看,海南省垃圾分类工作还有很多短板: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不足,气氛不浓的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和运输处理体系不完善的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智能垃圾舍难以运转,成为“装饰品”
《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同期、地区统一的要求跨地区共同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扩建的住宅、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辅助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改造现有设施。
许毅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个社会系统项目,工作广泛,社会讨论度高,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 (完成)
【编辑:李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