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是中国古代监督官的总称。 先秦时期出现了这一官职。
战国时代,汉赵魏齐秦设置了检查,其主要功能仍记录历史,但已兼任监察职务。 《史记滑稽列传》:执法在身,检阅在后。
秦始皇统一六国,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 其中监督内外官员,促进国家法令上下执行的检查制度。 皇帝设立了三公——首相,秋天,检阅先生。 审查医师相当于副首相,其助手是审查中丞,中丞的职权担任法院的图书秘书、报道、直接王的纪念章,在神殿监督违法官员。 除了中央机构,检阅医生还指导地方三十六郡的检阅。 监督检查的责任是监理诸郡,观察地方违法。
汉承秦制,中央还有检查医师,相当于副首相,但职权的重心逐渐向监察方向转移。 检阅医师《汉书朱博传》:典正法典、总领事百官、上下相鉴临。 检查医师的所属者有检查中丞、侍从检查、治书检查等。 地方上,汉朝废除秦时的检查,变更了首相随时派遣的首相史监察各郡。
东汉,检验制度走上了专门化的道路。 汉哀帝元寿二年,原三公,即首相、秋天和检验医师改称为大司徒、大司司司司司司、大司司司司。 检查医师,实际上是担任水土建设的,改为分店首相的职务,但是他原来的监察职务,由检查中丞另外建立并行使了御史台。 从那以后,监察官有自己的专门公署。 以检查中丞为长官的御史台的地位不断提高。 当时的御史台和地位高的尚书台、谒见者台并列称为三台。 御史台名义上仍由九卿之一的少府管辖,实际上是皇帝支持,独立行使职权
少府不敢插嘴。 在地方,监督地方刺史,到东汉末为止改称州牧,逐渐脱离监察官的性质,成为掌握地方行政、军事、司法等权力的地方官员。
魏晋南北朝,御史台所属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 以御史台的名义,不再属于少府,由皇帝直接领导。 御史台的地位和威信空前提高。 检查被称为皇帝的耳目,检查中城的职务都被观察到了,专业的道路和行为,威慑群众。 魏后开辟了检查风温弹事件的先例。 并且为了促进检查工作,规定百官有重罪,中城失科,免除了其官职。
隋朝时,隋朝隐瞒了语言,原御史台长官检阅中城改称为检阅医生。 但是,此时的检验医师并非秦汉时代检验医师的意图。 医生放书的检查是副手,检查学校的检查有12人(隋炀帝时增加到16人)代替原来的检查,特别负责巡查。 另外,为了加强皇权,隋朝再次设立司隶校尉,在司隶台,以司隶医生为台长,直属皇帝。 司隶台和御史台的地位并列,有时和观众台并称三台。 之后,司隶台和御史台的职权重叠混乱,互相干扰,所以到了唐朝,司隶台和司隶史被废除了。
唐代,检验制度进一步发展。 中央是御史台(也称宪台),检查医生是台长(也称大司宪)。 武后曾将御史台改为左右肃政台,左台是百司,知道军旅的右台察州县,省风俗。 不久两台合并,再次被称为御史台。 内部由三院分职:台院设立武御市六人作为御史台本部,掌握中央百官,参与司法机关大理寺审判和推进皇帝交付的重大事件的宫殿,宫殿侍女救了人,掌握宫殿仪式,每个早班都要离开班,观察发言不认真的人,皇帝巡幸在门旗中来回走动, 检查物证得失的检察院根据全国十道监察区监察检查10人,掌握地方官员和民情,模仿汉刺史提出6个问题。
宋代沿袭唐制。 从表面上看,皇帝选择检查,提高检查官的认识,增加会员人数,扩大权限范围,大幅度强化了御史台的地位。 但是,实际上宋代和官僚风气盛行,因为官员和检查、检查和官员,实际检查的监督机能减弱了。
元代,审查专家复原,职权得到加强。 中央废除三院制,实行二院制:殿中司和检察院。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各设施设置了检察院派遣的监察市的驻地,称为肃政廉访问使。 为加强各路肃政廉访领导,在河南和陕西两地特设了两个行御史台。 行御史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遣机关,其组织系统和中央御史台一样,也有检查老师和检查中丞等长官,其责任是统制各道宪司。
到了明朝,洪武12年,御史台变为都察院,左右检查为长官,左右副都御使,左右钱都御使为副弐。 在地方,为了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监查检查设置了十三条道路,不定期派遣检查巡逻,称为检查。 明代御史台(都察院)的职权范围规定详细,作用超前。
迄今为止,还需要叙利亚和检查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组织。 许多人没有将审查制度纳入事件中,实际上他们共同拥有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和事件发展的归宿,是事件审查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给了工作,初次见到秦,只是加上官员,没有正式职员。 去晋设正员
但是,几乎都是儒贵齐,其职务为顾问做准备,成为左迁。 到梁时,事件有密封功能。 直到隋朝,案件中的组织和职权逐渐确定,从以前的本省进入门下省。 从那以后到清初,这个所属系统几乎没有变化。 到了唐代,事件的职权前所未有地发展起来。 《旧唐书官职志》《新唐书官职志》和白居易的《长庆集》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唐朝赋予事件的各种职权中,最重要的是驳斥诏敕奏抄,这也是历来研究事件的学者最关注的。 所谓封论在唐代与后代有些不同。 子孙只能封印诏书,不能驳回,但唐代有涂鸦,可以封印也可以驳回。
宋代,工资在制度上有两个重要变迁。 第一,案件中分六房,案件中分四人,分六房,阅读中外出纳员和判决后省事。 政令有失当的,除非给予他人,否则有论奏和反驳。 所有奏章目录都已列入,考证其排练违反并纠正。 第二,南宋后设门下省,事中为后省长官。 从那以后,工资逐渐进步,走向独立。
明代,事件中沿袭唐宋旧制,仍以执掌封论为主。 明代开设了六科制度,职员户礼兵刑工的六部分各设一人,六科被授予工作。 检举六份百官的工作。 一切制谕宣行,重演,小署发行。 开封演奏。 内外演奏疏远时,分类抄写,参加部门,驳回错误。 明朝重视事物,一方面压制六部分权力,以防止行政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不要让都察院的权力过大,使皇帝更容易从中操纵。 但是,工资供应中的权力太大,和都察院的职权重合的地方很多,明代工资供应中和都察院的职权形成了相互对峙的局面。 另外,由于事件中的六科独立,没有统制
所以,往往随便做,没有什么可怕的,甚至会干涉多馀的事情。 可能在放任工资中与都察院并行,倒不如在都察院内部统一,组织严格化更有效。 因此,到了清朝,将六科总结为都察院的指挥。
清朝在历代统治的经验下,将监察机关以组织形式发展到了新的高度。 清雍正三年,六科将都察院编入案件。 清都察院监督检查,设立了视察地方的15条道路,因此,都察院内在案件中检查中央各科,在检查下监查地方,统称科学道制,直属皇帝指导,形成了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 清末改革后,新成立的外务省、农工商部、民政部,处理的事务及其上诉和发言与都检察院无关,都检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功能也转移到新成立的检察厅。 结果,随着清王朝全体灭亡,都察院也历史性地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