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于12月28日表示,目前社区矫正对象90%以上为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轻微,也有悔恨的表现。 因此,通过适度监督管理和明确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矫正教育,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委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以下是我国首部《社区矫正法》( 12月28日公布),对矫正执行地、电子定位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对象假期手续等制度的新规定,我作了简单的分析,期待抛砖引玉。
01
合理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
我国社区矫正考试16年来,如何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地区,严重困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和计划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
“户籍地”“居住地”的纠葛。 目前我国仍处于人口流动性极大的阶段。 因此,被宣布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很多,远离户籍地,带着家人住在异乡,在新城市打工维持生计。 不管怎样,自古以来就脱离了“户籍地”。 另一个案例是由于城市拆迁利益、家庭继承的必要因素,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内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也是分开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管制、缓刑、假释、临时执行)的对象受到社区矫正的,必须首先确定执行地点。 这时,被执行人总是要求数千人的法院,把自己留在现在的居住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能够兼顾工作和未成年孩子的照顾。 因此,家庭努力签署雇佣合同、租赁合同 .....
人民法院也许承认,考虑到社会稳定、融入社会的条件,适用社区矫正对象。 其对象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从人民法院接受法律文书。
与此同时,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带着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书进行了现场调查,最终的结论是流动人口,当地村居委会对该人的情况不太了解,“不能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在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 收到退货单后,人民法院通常有三种处理办法:
其一,转送其对象的“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
其二,再次送往同一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在其他方式中,请上级司法机关或政法委员会召开社区矫正联合会议的协调。
一个社区只是矫正实行地的确认,很难想象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消耗掉。 这也产生许多负面效应。 给执行者带来很大困惑——政府机关没有接受我! 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投递业务和威望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参加的许多社区矫正活动调查都明白这些问题,县区市社区矫正机构领导人几乎需要在3天内“处理这些棘手的问题”。
可喜的是,刚刚颁布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实行地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场所居住的情况下,可以经常将居住地确定为执行地。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数达到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的人数达到411万人。 近年来,每年新收入50万人以上,到今年为止,新收入57万人,解除纠正,每年管理59万人的有126万人。 ——南方都市报)
02
电子定位合理规范
在《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定位腕带和脚环,处于没有根据的影子中。 上海某法院曾在相关判决书中透露“安装电子定位”设备。
尽管没有法律规定,各地广泛的社区矫正工人在工作压力下,可能容易监督管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上级经常检查,检查发生脱漏事件的责任),因此还是比较容易给社区矫正对象佩戴电子腕带
许多社区矫正工人认为,既然适用对象是犯罪者,为什么不应该要求安装电子定位器,但严格来说,由于没有关于监视人身行踪(活动轨迹)的法律授权,有违宪的嫌疑,因此犯罪者和社区矫正对象,他们都是特别的市民,宪法
客观地考虑到这一点,社区矫正各机构的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如何监督是科学合理的,在此基础上制定追究社区矫正劳动者责任的制度,冒着违法的风险开展社区矫正
幸运的是,《社区矫正法》对电子定位仪器的使用制定了科学的规范,禁止(排除)不区别情况的全员佩戴和长时间佩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规定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允许离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受到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准备取消、假释或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
使用前项规定的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立即解除的期限过期后,评价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后,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从网络获取图像)
03
合理设置社区矫正对象休假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考试实施以来,自己需要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矫正对象多是找工作、在邻近地区找工作(报酬高),无法休假。
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劳动者,大部分都非常理解,有正当的同情心,没办法“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和情况比较严格,因此不得自己许可上述休假请求,乍看上去“无私”。
极少数工人有着不同的理念,他们既然是罪犯,就应该严格服从命令,不允许找理由谈条件的个别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部门,即使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日进行军事性的“突击检查”(即必须在几点集合)
各国矫正实践研究表明,稳定罪犯(假释)和刑满人员就业是预防新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保障特殊人群就业,是政府的义务。
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立即修正了休假条件,加强了各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 根据《社区矫正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不得限制或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除非法律规定,以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寒冬时期,读了这种有温度的法律,深感我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正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和提高。 你也感受到春天的温暖新闻吗
当然,我们不应忽视的是,各地法院的地区矫正对象人数差异很大,一些地区法院(矫正小组)对于所长和成员两人,长期承担多项职能,工作条件不严格,甚至司法长疏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极其令人痛心的悲剧
将来法律如何保护社区矫正劳动者实现“不被追究职务”,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各阶层的合作是必要的!
(从网络获取图像)
后记
17年前( 2002年)作为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的一员参加了司法部门的课题“在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报告”,课题组的5名领导人和同事们的心血汇集的报告通过司法部报告给了罗干同志,并得到了好评。
本报告于2003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社区矫正考试实施的通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我有幸协助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半年,参与司法部推行社区矫正考试工作。
资料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