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3次,见面2次,这个事件终于和解了”。 12月1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发生汽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事件,执行人梁某斌向申请人辛某昌赔偿3万3千元现金,双方经多次协商和解。
2018年8月20日,梁某铭将摩托车从桂平市区开往桂平市金田町,与从以往的车辆开车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辛某昌相撞,辛某昌倒下受伤,车辆损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编写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铭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辛某昌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辛某昌在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2天。 涉案摩托车行驶登记均为梁某斌,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未按规定保险汽车第三方责任。
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梁某铭、梁某斌在未依法保险的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经济损失31298.08元应赔偿辛某昌的梁某铭应赔偿经济损失12925元,扣除被上诉人辛某昌支付的4022.4元 判决生效后,梁某铭、梁某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辛某昌于2019年10月8日向桂平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起草后,桂平法院向被执行人梁某铭、梁某斌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姓名的账户。 第二被执行人打算履行有效的判决义务,但经济条件不乐观。 执行法官根据案件,要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解释法宣传,积极引导双方通过电话协商,电话联系不上后双方协商,充分发挥灵活执行,促进案件良性发展。
12月13日,执行法官第五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调停,申请执行人辛某昌说:“知道是因为这次事故受伤住院,还是借款治疗,拿出这笔钱是不容易的,虽然不愿意,但是要负责任。”
被执行人梁某斌也尽快赔偿执行人,将33000现金带到调停现场,说:“我知道应该履行判决义务,但是也希望法官和辛某昌理解。 今天带来的现金大部分是向亲戚朋友借的。 有上次调解的基础,执法法官积极调解,向执法人梁某斌(代梁某铭)申请赔偿33000元的辛某昌,其馀部分申请执法人辛某昌同意放弃,本案一次全部清算,执法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梁庆华李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