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浙江日报》第三版《要闻》刊登了《慎重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并介绍了各项检察机关慎重处理民营企业事件,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 全文如下
最近,各及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认罪处罚宽大的制度与民营企业的发展相结合,对屠某、孙某等7家企业主购买伪证的行为不予相对起诉。
本来,各市有关部门应从2017年开始,向企业操作叉车、电焊、起重机等的员工持证上班。 规定公布后,屠某、孙某等7名企业主伪造、销售国家机关工作证明书,向非法者汤某购买伪证。 在此案审查过程中,负责检察官发现汤某从中获利6万多元,主观恶意大,但屠某等人购买伪证是私人的,从中未获利,购买的伪证数量刚达到定罪标准。 最终,该院只有汤某嫌疑人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屠某、孙某嫌疑人等7人进行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邀请嫌疑人所属企业、村镇相关人员,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宣布终止后,对来访者进行法制教育,使事件政治、法律、社会三大效应有机统一。
从2019年开始,各市检察院提出优化民营企业经营者司法环境的服务,与公安机关建立了相关企业案件举报制度。 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罪行的同时,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有关企业案件,为营造稳定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