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北方网报道,日前,市发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一是完善待遇决定机制。 明确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确定方式和标准,对缴费15年以上的人员,每月支付年限基础养老金,体现待遇的“出口地”激励原则。 对于65岁以上的投保人,在调整养老待遇时发挥驾驶功能,给予适当的倾向。 同时,鼓励居民提前加入保险,多缴摊款,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二是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波动、市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 这为今后不断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完善个人收费等级标准的调整机制。 个人收费等级设定为10级,1~5级为600元至1800元,等级差为300元的六级至十级标准为2400元至4800元,等级差为600元。 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下划线”的民生政策,根据城市低收入群体特别是贫困边缘群体的经济能力,设置1~5个低缴费等级,促进该群体每年持续缴费投保,并将其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全额积累的保险制度,缴纳款均列入个人账户,设定更高的六级到十级缴纳等级,为经济条件好的居民选择更高等级缴纳款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四是完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机制。 市财政按个人选择的费用等级分别给予费用补贴,等级设为10级,1-5级从60元提高到100元,等级从10元,6-10级从120元提高到200元,等级从10元提高到20元。 对于选择高等级收费的人,应适当增加收费补贴,确立“多收费”激励机制,指导城乡居民选择高等级收费。
五是推进个人账户基金的价值增值。 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