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清黑特殊斗争势头,强力遏制黑恶势力犯罪,12月20日上午,福安市人民法院集中判决4起暴力团体犯罪案件,共计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10个月。
第一
一起事件
陈某1、陈某2等13人参加组织、领导人、暴力团体性组织方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陈某1、陈某2等组织、领导人、暴力团体组织方案。 以组织、指导暴力团体性质组织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枪罪、挑衅罪、敲诈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处罚,判陈某18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全部没收个人财产。
以指导组织、暴力团体的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开赌场罪和原罪犯集体殴打,开赌场罪数处罚,判陈某2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全部没收个人财产。
其馀11名小组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10个月。
第一
两起事件
杨某云参加黑社会组织方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云参加了暴力团伙犯罪。 因暴力团体参与性组织罪、挑衅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判处5年徒刑,并处人民币3000元。
第一
事件3
简某清包守黑社会组织方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詹某清开设赌场罪、包庇暴力团体性质组织罪。 以开赌场罪、流氓性有组织犯罪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退出赃物100917.5元,予以没收。
第一
四起事件
雷某平参加暴力团体组织方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平参加了暴力团体组织方案。 参加暴力团体性质有组织犯罪,以非法持枪罪、开设赌场罪、恐吓罪数罪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人民币12000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以此次暴力团体犯罪案件的集中判决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功能,进一步扩大清除黑与黑的专业斗争的社会效应,以实际效果增强了众多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心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