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城市建设税法案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推进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根据《暂行条例》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委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调整后,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持建设税纳税人。
(二)关于征税范围。 维护现行征税范围,维护城市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于税率。 在维持现行税率的情况下,如果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郡、镇,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时,税率为1%。
(四)关于税收减免,城市整备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 同时,国务院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征收或免征城市保守建设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扣除义务等税收征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