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是党的建设的_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最近,青海省委办公厅颁布了“贯彻落实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的措施,要求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认真落实。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善城市基层党建的意见》的几项措施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指导,推动严格的党向基层扩张,基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城市基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务发〔2019〕30号)和省委第十三届第六次总会精神,提出了如下彻底措施。

一、切实加强街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1 .充分发挥街区党组织的政治职能。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首,教育领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旗帜鲜明地谈政治,加强“四个意识”,巩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街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定, 把各类基层党组织作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指导基层管理,团结动员群众,作为推进改革发展的坚实战斗要塞。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委)

2 .加强城镇党组织的统一协调职能。 深化城镇机构改革,整合城镇资源力量,统一设立党政综合、基层党建、公共管理服务、综合执法等综合职能机构,职能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城镇指导组成员兼任。 除机构明确规定制定专业法律法规外,高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在街上设立机构或挂牌。 推进城镇党组织集中主要业务,着重党的建设、公共服务、基层管理、群众工作。 撤销镇内招商、协税保护税等任务。 町内给予相应的职责职权,要求区(县、市)职能部门对驻町内的职员进行审查调查和选拔录用,在实施町内党(工)委员会的意见征求的城市计划制定过程中,关于町的内容,与町的党(工)委员会的意见有关的公共事务一般都是街道党(工) 委员会综合管理的关于大众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大项目,公共服务机构、房地产公司等的评价和年度审查,城镇有建议权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进行年度目标评价,上级职能部门不再进行街道各项评价。 (责任部门:省委编辑、省委组织部、省住宅城乡建设大厅、各市委)

3 .大力推进社区负增效。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减证民间政策规定,依法整理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全面整理社区不合理盖章证明、审查标准、登记册报告、乱印等事项。 严格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高级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社区,需要社区合作的,经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当严格审查,提供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 鼓励政府采购服务方式,社会组织承担入户调查、民间服务等第三者应承担的事项,切实减轻社区的工作负担。 健全完善区(县、市)组织、民政部门或镇内党(工)委员会综合评价与驻社区部门、居民满意度评价相结合的社区工作综合评价制度,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 (责任机关: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委员会)(转至第6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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