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利率_【法律贴士】最高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是否受24%的限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利率

审判的要旨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以借款人同时主张的利率、复利、罚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明显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减免总年利率的超过24%的部分,并予以支持” 这种调整有法律依据,并非不合理。

案例索引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 )最高法民终776号】

争论的焦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利率成本是否受到24%的限制?

裁判的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信公司和金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的约定。 其中,1.12.2违约责任(3)表示:“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本款、利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每过期日以当日支付按照未付项目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中信公司与中青旅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中青旅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利息、处罚(如果有的话)和复利(如果有的话)等。 根据上述条款约定,案件信托贷款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万人之一,按成年利率计算为36%。 一审中,黄金公司声称这一标准过高,必须调整。 中青旅行公司在一审审判中也谈到“原告提出的36%过高,不能超过24%。”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主张利率、复利、罚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明显背离实际损失,要求减免总年利率的超过24%的部分,并予以支持。” 这种调整有法律依据,并非不合理。 金公司未就此提出上诉,中青旅公司作为担保人提出上诉,应提高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50%计算逾期违约金,因此主张依据不足,我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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