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严惩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表会上,最高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的史卫忠局长表示,有犯罪嫌疑,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惩戒和纠正。 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程度设置阶段性的多项实体处理措施,有关部门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适当干预。
现在,未成年人的欺凌以及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许多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令人感到寒栗。 这种现象让很多父母担心,害怕自己的孩子被这些“熊孩子”袭击。 而且,要有效惩罚纠正这些罪行的未成年人,“放开”显然不是好办法。
据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大多不到16岁,甚至不到14岁。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施加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 相当于未成年人变成暴力者,擅自行事,欺负他人,做坏事的“护身符”。 无论多么傲慢跋扈,都无法无视规则,经历胡作非为的后果,不能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有些未成年人与社会风气不好,父母管教的不当和溺爱,学校的“无法管理”没有关系。 那么,即使这些未成年人犯了错误,如果监护人和学校严格管教的话,就会发生“谁也管教不了”的情况,可能会更加遗憾这些犯罪未成年人,造成无天、更大的灾难。 这显然不利于犯罪错误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不能有效地安慰受害者,不利于提高国民的安心感。
据报道,部分地区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上原学校,引起监护人的共同抵制,这种做法确实是人之常情。 谁都不会在做坏事后惩罚自己的孩子,不会被纠正,不知道是否改过自新的人交往,不是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维护本能。
因此,“不放任不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相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和纠正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态度和决心。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个部门发布的《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欺负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欺负和暴力的学生,根据需要转学到专科学校。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草案也规定了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差或不合作、接受教育纠正措施的未成年人,由专科学校接受纠正和教育,并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很明显,出现了矫正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系统。 这表明,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消失”。 只是“关闭”,忽视背后的复杂原因和容易纠正未成年人的特征,也是未成年人的重大不负责任。 这决定了在接受有罪未成年人的教养、送入专科学校的同时,必须辅助健全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的惩戒体系。 诚实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不放任也不放弃,让犯罪的未成年人知道错误后能够重返社会。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放任一人”(本论文请从澎湃的新闻中下载更多原始信息)
责任编辑:李澎新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新闻报道: 4009-20-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