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有关决定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8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盲条例》等五项地方法规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在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次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除以下地方法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 1986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7月13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1996年9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1995年4月8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科技企业条例( 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科技企业条例》修改的决定修订)。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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