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捷信消费金融吗_捷信金融审核不严发放冒名贷款遭消费者起诉名誉侵权

有捷信消费金融吗

前几天,胜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胜信金融)由于审查不严格,他人的假名借款过期,形成信用不良的记录,被“客户”告上法庭。 该公司主张“贷款关系真正有效,不存在侵犯顾客名誉的行为”,被法院宣告败诉,协助“顾客”取消不良信用记录赔偿“顾客”的错误工资、交通费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根据法院法院法院公开的文件,2015年11月,梁慧琳(假名)以“个人贷款申请书(消费贷款)”的名义填写他人,向胜信金融申请了4800元贷款。 借款后,借款人未就上述消费贷款偿还。 梁慧琳在征聘时得知自己因上述借款过期而被列入征聘黑名单,并要求胜信金融帮助删除征聘不良的信用记录,并诉诸法庭。

对此,根据胜信金融提供的贷款审查意见书,万达通信店在审查意见书上盖公章,这笔借款是为了购买手机而支付的贷款。 万达通信店表示,该店与胜信金融合作,但该店不是手机的实际销售者,梁慧琳也从未在该店购买过手机。 上述“个人贷款申请书”顾问高某先生不是这家店的职员,而是这家店的印章被偷了。

“公民有名誉权,胜信金融不能证明借款是梁慧琳。 由于胜信金融审查不严格,其他人以梁慧琳的名义融资,未到期,梁慧琳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侵害其名誉,胜信金融可以认定侵害梁慧琳的名誉权”一审法院,万达通信店不审查借款人的信息,在“贷款审查意见书”上盖章确认,也存在共同的过失,胜信金融可以认定侵害梁慧琳的名誉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胜信金融和万达通信店在十五日内取消梁慧琳在中国人民银行招聘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梁慧琳的过失费用和交通费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一千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胜信金融和万达通信店承担。

“胜信金融与梁慧琳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申请书”实际有效,双方有合法贷款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胜信金融侵犯梁慧琳名誉权的事实认定失误。”胜信金融声称,该公司与梁慧琳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有效,不存在侵犯梁慧琳名誉权的行为和事实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胜信金融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书”中记载的“梁慧琳”个人信息与梁慧琳本人的真实信息有很多不同之处,该申请书借款人的签名也与梁慧琳本人的签名明显不同,因此该申请书无法证明梁慧琳本人已融资。

“由于胜信金融审查不严格,他人以梁慧琳的名义融资,梁慧琳被编入不良信用记录,其行为侵犯梁慧琳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万达通通讯社未经审查就在《贷款审查意见书》上盖章,确认其行为也侵犯了梁慧琳的合法权益,应与胜信金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胜信金融和万达通信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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