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解除_当劳动合同解除遇到了“不愉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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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解除

领导

如何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依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件特点、突出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房山法院审查了358起劳动纠纷案件,其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304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4.9%。

以无法开展业务为由擅自解约

徐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总工程师。 该公司以经营困难、无法开展新业务为理由,未与员工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基于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状况发生很大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包括徐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财务负责人继续最后的工作 徐某要求这家房地产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房地产公司没有新业务并不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房地产公司应当通过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来非法解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的解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以下情况: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2)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使用者的转移、资产转移或停产、转产、转(改)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专利 因此,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状况在客观状况上没有很大变化。 没有新业务,裁员多人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裁员,只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调动工作后,以缺勤为理由解除合同

张某与一家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北京海淀区某餐厅当厨师。 公司中止与餐馆的合作后,公司以取消工作岗位为由,将张某调到河北省某县工作,张某不同意调动工作,也没有上新的岗位。 该服务公司以张某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起诉要求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服务公司未与张某充分协商的,由张某调往河北省,张某单位发生重大变化,调职行为不妥当。 张某没来上班的原因是双方对调动事项发生争议,从来没有无故缺勤。 此时,服务公司以直接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向张某支付解除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的解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调动工人,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议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但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需要劳动者调整岗位的,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意愿、职业发展前景、交通便利性、工资待遇变化、社会评价等多个因素,避免对劳动者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经充分协商后,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也没有类似的岗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服务公司在调整工作岗位不合理的情况下,就调动问题与张某不充分协商,即以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张某应支付劳动相关赔偿金。

■司法观察

源流管理依法签约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认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消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案件均诉诸复合型案件,诉讼请求多样化,涉案人员中小企业多,证据认定困难,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解除时间等争论点相关,双方经常意见不一致。

房山法院法官还发现,经仲裁前程序进入法院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判决率较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的法律缺陷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职的,除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外,应当证明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其次,一部分使用者和劳动者,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要求整体搬迁、转产或关闭的,不经与劳动者协商,必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重视政策调整的强制要求,忽视事先协商的法定条件,将导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大后果。

编辑后:

管理诉讼源的目的是减少和避免来源矛盾的发生。 今年,这项工作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今后5年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改革任务。 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多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但从根本上说,当前企业管理模式与劳动合同法规范化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用人单位规范自身管理,遵守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目前减少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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