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前几天我区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一制度完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化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营管理统一”,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全区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统一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制约、以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为基础、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一,按期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金省级系统收支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9月30日有效。
《意见》提出了六项主要任务
统一养老保险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全区城镇非私营部门和城镇私营部门职工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个人经营者和灵活就业的缴费标准经调整,在全地区口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基金自治区的统一集中管理,全额支付“收支两条线”,进行统制。
统一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期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统一信息系统,完善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区养老保险实时进行网络经营、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督检查。
在记录、权益记录、转移连接、接受待遇等方面实现过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营。
对奖惩机制进行统一评价,全区统一制定省级统一工作评价奖惩办法,在各地执行政策,应保险,应全额领取应收账款,应扩大保险,确保基金征收、财政投入、待遇评定,确保分发,运营服务,在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道来源: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