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股东是指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注册信息中未记载的投资者,所谓明显的股东,是指实际上未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注册中记载的投资者,通常在着名股东和着名股东之间构成出资权的代理关系。 在股票有关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如何证明股东的身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中很多隐名股东面临的烦恼。
一、匿名股东股东身份的认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表明,我国法律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该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默认股东的股东身份认定条件。 综合司法实践,法官在认定劣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时,一般要考虑是否有代理股份的协议,涉案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来自劣名股东,劣名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要素。
(一)有持股协议;
达成持有权共识是认定持有权关系的重要前提。 例如,证明所有权达成协议的最直接证明。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签署书面持股合同的,需要用其他证据资料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持股的协议。 没有书面的所有权保持协议,就有所有权保持协议,证明构成所有权保持关系的难易度相对较高。
(二)履行出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劣名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也是判断劣名股东身份的重要因素。 对隐性股东直接向明显的股东支付投资资金,必须证明股东实际履行了支付资金的义务的隐名股东不直接向显名股东支付投资资金,由其他第三者代理支付的情况下,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资金来源、方向、用途等。
(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综合现行案例,司法机构明确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认定身份的考虑因素之一。 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参加股东会议,签署相关会议文件或担任一定职务,可以证明某种程度着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二、匿名股东保障合法权益的建议
为防止在所有权代理关系中名股东遇到名股东违反信用风险,损害合法权益,名股东可以尝试以下方面的准备,防患于未然
(一)订立书面持股合同;
所有权保持协议是确认劣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法院判断是否有所有权保持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书面控股协议是证明存股关系、证明匿名股东和着名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 因此,名义股东需要与代理股东签署股份代理合同,但股份代理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股份代理的基本事实、股份代理的期限、代理关系的解除、股东权利行使人身权利和产权、违反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股东名义的安排、名义股东无法自报名时的处理等。
(二)保留出资证明书;
出资行为是认定匿名股东身份的重要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是否提出证据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也是司法机构判断是否有股东身份,能否享受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因此,隐名股东在转股投资时,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保留资金流动的完整证据链,防止可能发生的争议。
(三)必要时可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匿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可以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也可以委任其他人员管理公司。 另一方面,匿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过程中留下的痕迹资料,如签署的股东会决议等,可以作为存在股份代理关系、证明匿名股东身份的证据之一,而参与公司经营,有名股东可以掌握公司的状况,防止有名股东的信用风险。
(四)与其他股东协商,确认股份持有情况;
为了防止隐名股东在确认股东权利后无法透露风险,隐名股东建议在建立股权关系之前或同时与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以确认股权持有情况、隐名股东真正的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