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南京工作的90后李先生视力有障碍,前几天通过网络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 但是,他在收到信用卡后,去银行的营业所办理信用卡有效化手续时被拒绝了。 李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就把银行通知法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银行:不能按规定抄写确认信息
李先生现在开盲人按摩店。 他的障碍水平是视力(盲人)水平,不是全盲,而是可以自己用手机进行转账等操作。
“银行的行为是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侵犯了我的人格权”,李先生将银行诉诸法院,希望银行能够帮助我办理信用卡的有效化手续,决定让银行赔偿精神损失。
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信用卡时,申请人必须抄写并签署以下文字: 本人阅读所有申请资料,熟悉并熟悉有关其信用卡产品的信息,希望遵守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李某因不能履行上述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无法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作为视力障碍者,由于本人无法在现场亲自抄写确认信息和签名,银行拒绝办理信用卡的有效化手续。 银行行为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是对特殊群体的歧视,而是没有主观过失,其行为没有违法性。 与此同时,信用卡具有银行信用限额和透支功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保障信用安全和交易安全,有权自行慎重处理和严格审查。
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发卡商应表明共识,协助激活
你自己有信用卡吗?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李先生主张银行应该协助信用卡的有效化。 本案中,李先生通过电话向银行提出领卡申请,银行审批,向李先生发行卡,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领卡,该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
对于银行在申请资料中无法明确抄写的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是李先生使信用卡生效,本院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效的目的是审查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持卡人本人将信用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对李先生审查并发行信用卡。 在李先生本人的申请中,协助信用卡的有效化。
法官:银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
据本案担当法官罗正华先生说,李先生是视力障碍者,不能读它,因为签字系统束缚了身体障碍,身体不能,没有意图。 其次,由于本案信用卡发行给李先生,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接受合同,银行拒绝让李先生启用信用卡。 另外,信用卡的领取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银行之所以要求李先生复制内容并确认签名,是为了向李先生明确说明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南京中院判决银行协助李晓鹏在10天内激活信用卡。
罗正华表示,李先生是个视力残疾人,银行应该对李先生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不考虑李先生视力残疾的特殊情况。 银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拒绝帮助李先生启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