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金融犯罪_【微动态】会签联系协作机制 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11月1日上午,佳木斯市日向区检察院和佳木斯市公安局日向公安局签署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科学调查联络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机制”),规范了检察机关事前介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原则、介入案件范围、介入程序和保密要求,达成了公检合作和检察监督方面的共识。

近年金融犯罪

近年金融犯罪

"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干预侦查诱导取证联络合作组织. "

日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福成表示,日向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贯根据协调合作的相互制约原则,共同打击犯罪,为创造和谐日向作出贡献,在清黑特殊斗争、打击和处置违法筹资案件等专业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本次会议签署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犯罪,加强公检合作和检察监督,提高打击质量,保证案件效果。

根据《机制》的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重大金融犯罪侦查活动,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资金、指导组织、指导宣传活动等人数众多的重大、困难、复杂事件,可以根据案件积极介入,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派人收集证据, 适用法律提出意见,指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开展侦查取证合作。 检察机关事前介入此类侦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适时、适度原则,按照本规定的案件范围、工作方式及程序和任务,与公安机关各部门职务、密切配合,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机制”规定,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危害名优厂商,早日介入危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7个案例,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危害生命安全,危害农业生产发展,第二,破坏国家外贸管理制度, 扰乱对外贸易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对外贸易利益,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资金积累的国家金融事业,打击国内市场,破坏物价稳定的第三,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司,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公司, 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严重侵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五是实施金融欺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六是危害国家税收征管七是其他严重社会影响金融领域犯罪案件。

“机制”是明确的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事先干预重大金融犯罪侦查活动的,应书面提出,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干预的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情况需要紧急介入的,可以口头提交,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文件。 公安机关书面提出要求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介入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机制》规定:

事前介入搜查活动一般由两名检察官进行。 事先介入搜查活动,由检察专家小组介入。 检察主要适用法律,对现有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下一次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搜集固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 遇到严重情况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必要时报告检察长。 检察院不得代替搜查员开展搜查活动,不得就该事件是否应该诉诸逮捕、移送审查提出意见。

《机制》规定:

事先介入搜查活动主要以卷宗的搜查、参加事件讨论、犯罪嫌疑人的旁听、证人(受害者)的旁听、检查、检查、再检查、检视实验等方式进行。

机制要求: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为检察机关参与案件讨论、调查、检查、复验、复验和侦查实验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得到的证据资料三是、 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四是及时反馈案件侦查进展情况。

《机制》规定:

事先介入调查活动的检察应该跟踪介入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事先将介入情况作为文件资料准备调查。 公安机关应事先记录干预情况。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重的得到检察长的许可,向公安机关提交纠正违法的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在7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7天内向公安机关反馈审查意见。

日向公安局副局长刘雪峰说,此次检察机关开始的会印工作,与检察监督合作,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打击和处罚金融类犯罪,更好地维护市民身边的利益。

会见后,双方就认罪一事就宽大制度的适用情况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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