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融犯罪对策供方改革
近年来,金融领域刑事案件高情况专家建议
□记者陈磊
12月9日,中国审判文书网发表了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审判决书。 河北邯郸人蕨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审判文件网搜查发现,近年来地方法院公布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事判决书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2016年为3894份,2017年为5388份,2018年为5915份。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只是金融犯罪的主要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数据,2014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已依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0.9万起。
金融犯罪最近也成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理论视角与司法认定学术研讨会”的讨论主题。 会议专家认为,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等原因,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为应对金融犯罪问题,有必要加快金融犯罪管理供应方面的改革。 完善金融相关立法,改革金融监督制度,扩大金融犯罪调查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监督制度不完善
经常发生金融犯罪事件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林某担任天津市某健康咨询公司经理。 在此期间,他知道公司没有合法的金融资质,组织公司职员侯某、林某等,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定期以偿还书本利息为食,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根据判决书,林某在职期间,本人和团队向张某等募集资金的参加者共计278万多元,募集资金的参加者经济损失138万多元。
在募集参与者的通报中,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将林某传唤至案件。 公安机关搜查结束,此案转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今年1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宣传投资资产管理,承诺大量回报,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资金,金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审判刑3年,缓刑4年,罚款5万元。
类似的案件在中国的审判文书网并不少见。
《法制日报》记者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为关键词进行搜查,2016年地方法院发表了3894份刑事判决书,2017年达到5388份刑事判决书,2018年达到5915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事件是金融犯罪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金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包括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进行金融欺诈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数据,过去5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破坏了10万9千件金融管理秩序,审理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黄晓亮表示,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在内的金融犯罪频发,一方面反映金融活动本身非常活跃,金融领域相关非法活动增加,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督制度还不完善,为非法者提供了利用制度漏洞实施非法活动的机会。
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杨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金融犯罪近年来总体呈现一定增长趋势,但不包括所有类型的金融犯罪,增长快、数量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类,即公共存款案件、筹资欺诈案件和信用卡欺诈案件。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资金诈骗事件的快速增长主要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运用有关,在各种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上,行为人实施犯罪更简单、更隐蔽、更欺骗,更容易避免监督. "
依法惩办金融犯罪
加强行业日常监管
对于金融犯罪,我国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这也是防止党十八大以来金融风险的解决的意义。
防范金融风险是防范重大风险的攻防重点。 2015年4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离岸公司和利用“地下钱庄”打击赃物转移的活动。
2017年7月召开了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本届会议的主题包括预防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
本次会议后,中央强调金融安全是全国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大打击“金融鳄鱼”的力度。 公安部继续提出相关意见,就打击金融犯罪工作,与有关部门合作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金融犯罪刑事法的修改等安排。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第十宗指导案例,三宗均为金融证券领域犯罪,分别是朱288828明经营证券市场案例,周辉指导筹资诈骗案件、叶经发生等组织、宣传活动案例。
同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实施,系统地修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刑罚犯罪防范功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非法筹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行,依法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处罚筹资诈骗等非法筹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杨丹认为,无论司法机关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还是公布指导案例,司法机关都表现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态度。 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金融监督漏洞提出相关建议,有助于改善金融风险预防预警措施。
杨丹还关注到,为了适应社会需求,主管机关也不断完善行业法律规范,依法加强金融监督。 例如,2014年以来,我国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加强了行业日常监督管理,防止了解决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相关法律
压缩金融犯罪空间
12月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 指出会议在开展2020年经济活动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之后,中央银行在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一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控股公司、体系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快补充制度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从治标向治本过渡。
黄晓亮表示,这是减少金融犯罪的制度改善方向,“减少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需要从多方面考虑。 其中,完善金融监督制度是减少金融犯罪的有效途径,具有较强的前沿意义,金融监督机构应加强与司法机构的联系,发现金融制度的漏洞,采取积极的补救改善措施。
黄晓亮说:“当然,金融犯罪的司法处罚和应对是一项事后措施,但是应对金融监督制度,发现监督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明确相关主体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义务,是恢复或减少金融犯罪损失的必要措施。”
黄晓亮控制金融犯罪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对金融犯罪建立综合惩戒和预防体系需要加大金融犯罪管理供应方改革,完善金融相关立法,改革金融监督制度,扩大金融犯罪调查权,最大限度地压缩金融犯罪空间。
杨丹的建议是,从制度上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在市场准入、网络平台、网络贷款公司等领域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发现犯罪线索后立即与公安机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