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的公开度_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报送工作的通知

SHPGX指南: 11月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提交业务的通知》。

政府工作的公开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业务的通知

分别派遣能源监督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准备集团,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

为执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督办法》(能源管制〔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按照《方法》规定,应公平开放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公开内容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按照附件《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包括相关制度文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剩馀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 应公开申请和受理程序、保密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和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批量公开信息的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的主页上设置信息公开栏目。

四、有关要求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信息以示范文本形式公开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细分公开内容。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公开部下所有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过去三年的所有历史记录。

(三)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季度一月十日前公布上季度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有关服务信息。

(四)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个自然年度每月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剩馀能力,并在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每月剩馀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剩馀能力。 条件符合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剩馀能力。

(五)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接受网络平台或者书面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对用户合理要求的公开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的申请,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回答。

(六)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申请受理结束后,应当立即公布受理结果。 采用集中接受方式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申请人公开接受结果的分散接受方式中,在回答是否向用户提供开放服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公布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上。

(七)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回复邮件和网络平台收到的信息。

五、监督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遣机构应监督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相关企业和员工应积极合作合作。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调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二)不按监管要求或公布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遣机构命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况通报批评。

(三)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派遣机关,国家能源局派遣机关根据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遣机构应当向辖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转发本通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关于原油、成品油网络设施公平开放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书实施。 本通知自发行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放油气管网设施的信息公开业务的通知”(国能综合监督〔2016〕540号)同时废除。

附件: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演示文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提交业务的通知

分别派遣能源监督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准备集团,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

为执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督办法》(能源管制〔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提供信息的工作,现将有关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信息提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构

(一)按照《办法》规定,应公平开放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遣机构。

二、提交内容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 .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所在地、长度、开始生产或开始生产预定时间、能力、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一《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提交示范书》附表1、2、3 )。

2、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月运行状况包括管道设施站点、下载量、接收站设施外运输量、储气库设施注、采气量及设施限制(停止)生产检查计划和执行状况等(详见附件一《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提交示范文本》附表四、五、六、七)

3 .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的受理和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受理用户开放申请结果的月度总结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每月向用户提供设施服务的相关设施、时间段、数量、价格状况等,详见附件一

4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每年提交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详见附件一《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提交示范文本》)。

5 .国家能源局或其派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其他非涉外信息。

(二)派遣机构

1 .每月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汇总情况。

2 .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三、申请程序

(一)天然气管道设施;

1、未超出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的派遣机构提供信息。 如果运营企业和设施不在同一区域,运营企业必须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相应的派遣机构传达信息。

2、跨地区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地向设施提供信息的同时,将设施按地区提供给各设施。

3 .跨地区是指跨国家能源局两个以上监督机构的管辖区。

(二) 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

1.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的派遣机构提供信息。 如果运营企业和设施不在同一区域,运营企业必须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相应的派遣机构传达信息。

2、与LNG接收站和储气库设施一体化建设的管道设施,应当按照管道设施提交规则分别提交信息。

四、提交期限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申请手续向相应派遣机构申请所属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基本情况信息。 设施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派遣机构。

2、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派遣机构提供上个月的运行情况信息。

3、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提交集团公司上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业务总结报告书(盖印的正式文件)。

(二)派遣机构

1 .各派遣机构应在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按月汇总情况提交国家能源局。

2 .各派遣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上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督管理报告书(按印章的正式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当通过统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提交系统”提交信息。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提交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存最近三年所有提交信息的历史记录。

(三)集团公司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工作责任部门提供信息。 联系方式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向国家能源局和相应的派遣机构提交。

(四)各派遣单位负责管辖区内企业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派遣机构应协助分析企业cc的信息,及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负责信息总结的派遣机构。

六、监督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遣机构应监督企业提交信息的情况,有关企业和员工应积极合作合作。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调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信息提交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二)违反监督管理要求,或者申请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者其派遣机构限期责令纠正,根据情况通报批评。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遣机构应当敦促管辖区内有关企业转发本通知,进行信息提交业务。

原油、成品油网络设施公平开放信息的提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提供油气监督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合监督〔2014〕701号)同时废除。

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提交示范文本"

2 .《国家能源局派遣机构及其管辖区(油气监督)状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本文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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