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道,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生环罚字〔2019〕66号,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19条。 “混凝土灌溉、桩基穿孔、钻孔灌注桩成型等连续作业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公司应于施工前三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施工场所书面向附近居民公告”。 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6号
当事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办事处大屯新区
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环境违法事件,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审查结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1日22:23时,收到大众报告,新城雅樱工地夜间施工、淤泥运输、模板架设、噪音严重困扰。
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雅樱地区项目开发人员为昆明新城亿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施工人员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樱区二期工程2019年11月21日晚施工未登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证明了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支局调查问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支局现场检查(调查)书》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
你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混凝土灌溉、桩基穿孔、钻孔灌注桩成型等连续作业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公司应于施工前三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登记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场所书面向附近居民公告”。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通知贵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贵公司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你们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证实了《行政处罚事前(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66号)和2019年12月10日送达证明书等资料。
二、命令纠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分标准》( 2017年修订)第53条第3款第2项:“五十三、主城建设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施工。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主城建设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设工程,受人投诉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命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三、下令纠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命令纠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们公司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必须修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以上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征收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贵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必须持本分局发出的《昆明市罚款缴纳通知书》向富楚银行缴纳罚款到昆明市国库。
你们公司支付罚款后,必须将支付证明复印件提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 逾期不付罚款的,我局每天罚款额的3%加罚款。
(三)履行情况后审计;
我局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贵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审计。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13日(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