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采购数量_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

华声在线12月19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刘银艳通讯员曾鹤群)记者今天从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行医疗保险措施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行,规范了相关措施。

“通知”是指中选药品(指湖南省选择供省的中选药品,以下相同)企业以相对集中的原则,医疗机构要求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信用程度等,在12月17日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完成配送企业的选择确定。 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原则上,各选用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 5家配送企业中负责各市州配送的不超过3家),而且至少1家基本上具有复盖全省配送的能力。

各地医疗保险部门必须在12月24日之前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包括申请采购量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合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集中采购选定药品价格,约定采购量,与药品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采购合同。

各医疗保险统一地区要在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药品的集中采购和使用试行特别采购预算。 医疗保险基金在各市州签订成批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以合同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相关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部门应敦促医疗机构在收到医疗保险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选药品配送企业支付预付款,按照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立即向医疗机构结算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医疗保险经营机构直接选药生产,配送企业清算药品。

《通知》表明,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必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完成采购、配送、入库的一切流程,并按规定执行网上结算,严禁网外配送。 关于当选的药品,严禁再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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