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合同纠纷案_2015年至2019年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个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 依法妥善审理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促进交易流动,维护交易秩序,推进财富创造,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意义。 近五年来,江苏法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作用,妥善解决各类买卖合同的商事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测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近5年全省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及相关风险通报提出如下

一、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近5年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收案结束,等级管辖、区域分布、审判质量效果如下

(一)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收讫的情况;。 2015年至2019年(本举报数据统计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江苏法院共收到各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210345起(其中新征收案件180555起,旧案件29790起),同期各类商事案件总数的 在趋势方面,最近5年的买卖合同商事纠纷的新案件数分别为31351件、35094件、37604件、40265件、36241件(参照图表1 ),整体上升。 关闭方面,近5年来,全省法院审查了197385起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关闭率达到93.83%,超过了同期商事案件的平均关闭率。

图表是近五年江苏法院的买卖合同

商事纠纷案件的收件情况

个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稳定增加,分析原因,反映出国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企业交易能力下降,国内推进供应方结构性改革,淘汰滞后生产能力的阵痛。 江苏作为经济强省,经济量大,民营企业多,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对市场环境变化敏感,也体现在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事件的数量中。

(二)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水平的管辖情况。 按法院层次划分,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审判任务主要由基层法院负责。 自2015年5月起,一审民商事案件水平的管辖标准提高,一审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向地方法院沉沦。 近5年,全省基层法院又收到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133399件,占89.40%。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新收到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15815起,占10.60% (参照图表2 )。

图表近二十五年由江苏三级法院买卖

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的收件情况

个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各地新买卖合同的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大不相同。 总体来看,苏南地区在新案件数量上总体排名较高。 其中,案件前3位的地区是苏州、南京、无锡,案件较少的地区是淮安、镇江、宿迁(参照图表3 )。

图表3近五年江苏各地法院买卖合同

商事纠纷案件的收件情况

个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质量效果指标状况。 近五年,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总体良好。 其中,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一审案件服判率为91.44%,大部分纠纷由基层解决。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二审案件,审判率为12.66%,审判质量整体良好。 但由于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基数较大,修改案件的绝对数量仍居各类商事纠纷案件之首。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一审案件的审理期为89.60天,短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期。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调解上诉率稳定,近5年分别为30.02%、32.13%、29.05%、30.05%、32.24%。

二、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的特点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是最常见的商事纠纷案件类型,其主要特点如下

(1)生意的目标种类很多。 江苏加工制造业发达,机械装备、五金机电、石油化工、纺织品服装、钢铁贸易、光缆等传统行业买卖合同买卖纠纷较多,目标金额较大。 在经济变革升级过程中,新兴行业迅速发展,智能机器人、风力发电产品、环保装备等行业关于买卖合同的商事纠纷也在增加。 随着个性化定制等业务需求越来越旺盛,为特定买家定制产品引起的业务纠纷也越来越常见。

(二)争论焦点相对集中;。 买卖合同的商事纠纷事件大多由卖方提出,诉讼请求集中在向买方支付货款和相应利率损失赔偿或逾期支付违约金上。 究其原因,在当前经济压力下,信用购买现象普遍,欠缴款纠纷成为主流。 买方答辩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无代理权、未收货、付款、未达到付款条件、目标物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 总体而言,这种冲突的高频率争议主要是买卖合同对方的认定、目标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损失、违约金额如何被认定等问题。

(3)很难弄清事实。 买方提出质量答辩的情况很普遍,质量问题是专业技术类问题,相当多的案件需要启动鉴定过程。 在一些案件中,买方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由于目标物已经被使用,质量问题是目标物本身的原因还是使用原因,通过鉴定程序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有些企业规章制度健全不规范,企业管理混乱,交易证书存放不当,诉讼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相关事实不明朗。 有些案件交易期长,有关人员变动大,买卖双方相关陈述模糊,难以正确确定买卖活动的连续性、真实性。

(4)调解、撤回率相对较高。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的主要争议是货款的支付和目的物的质量,不存在执行担保纠纷、借款纠纷、异议诉讼的“非黑即白”式的强烈冲突,货款、利息、违约金等事项有协商的馀地,很多事件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有一定的信赖基础,业务主体能够及时制止损害, 积极向前看的意识很强,为解决矛盾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人民法院容易展开调停,当事人自动撤销诉讼的情况也很多。

(五)发生新类型案件的;。 买卖合同是最传统的合同类型,但在网络时代,以B2B网络交易为代表的新型买卖合同的商事纠纷不断增加,这种纠纷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与传统买卖合同无异,在合同主体认定、合同效力认定、电子证据认证等方面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多挑战 例如,在网络交易中,“哈吉”“哈吉乌尔”等不规范的问题已经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阶段,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还存在争议。 交易中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的真实性认证问题也常常困扰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

江苏法院继续加大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投入,努力提高审判质量,规范引导诚信交易。 主要做法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一是坚持平等的保护理念。 与消费者不同,商业主体的认知能力更高,契约能力更强,即使是商业个人,也具有经常承受一定风险的能力。 因此,法院特别强调尊重商事交易规则,依法适用商事法律规则,平等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思想自律与利益平衡保护。 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依法慎重认定合同无效,尊重商业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合理认定违约损失,依法调整违约金。 三是坚持发挥司法审判的价值观。 加强缔约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坚决根除不诚信者在审判中受益的情况,促进诚信市场的构建。

(二)提高司法审判能力;。 一是提高证据认证能力。 依法适用举证规则,详查有关证据,特别是交易证明书数量多,没有规范的,以应付货款为目标,恢复实际交易情况。 依法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扩大新型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研究。 二是提高合同的解释能力。 严格按照合同解释规则,以表现主义为原则,以语义主义为例外,以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提高业外知识水平。 加强对财务会计、税制等行业外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专业性。

(三)降低诉讼经济成本;。 一种是限制管辖权滥用的异议行为。 在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事件中,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推迟诉讼,实现推迟支付的目的的例子不少。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一方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打击失去违法信用的行为,保护诉讼的诚信。 二是加强审查限制管理。 依法严格管理审查限制,压缩审查周期。 严格审查鉴定过程的启动条件,鉴定成本明显提高的,采用裁量方式代替鉴定。 三是推进事件复杂分流,实现事件审查、事件快速审查。 四是提高案件的调停力度。 如果存在调停空间,就要运用商事思维来提高调停能力,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四)统一纠纷审判量表。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 开展“努力构建高质量司法”专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深入关注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类的审判问题,通过改报、态势分析、故障排除、审判信息等多种方式明确审判尺度。 二是加强个案指南。 近5年,省法院出版了4起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例,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了案例指南。 第三,及时进行特别培训。 省法院定期培训商事法庭法官,召集着名专家进行研讨会,努力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

(五)通过外力解决争端。 推进多部门协调联动,共同促进争端的有效解决。 联合省工商制定“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讼对策”,推进以商会、行业协会调解方式解决民营经济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与省工商联合制定“商事审判专家咨询库建立意见”,采用24名专家作为咨询库成员,充分发挥专家发现行业规则、认定事实、有效解决纠纷的优点,使商事审判符合商业主体的期望,提高商事审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重视司法建议。 依法延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 部分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强以市场为主体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对维护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提出建议,向得到相关机构聘用和反馈的部分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不要提高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风险防范意识

四、买卖合同商事纠纷的原因分析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当事人交易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也有诚实意识、法律意识缺乏等主观原因。 现就法律意识不强、风险防范等问题分析如下

(一)有关缔约方;。 一方面,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选择不当,内部统制不充分,内部人员擅自以公司名对外签订合同引起纠纷,许多案件合同责任最终由公司承担。 有些相关企业没有实力,负债很多,有些企业利用空壳企业和他人签约,因为对方签约时没有审查企业的信用,引起纠纷。 另一方面,也有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审查不严格,疏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纠纷。 例如,实际的施工者、项目经理、项目部或者分公司、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被认可,以建设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盖章的是技术专用印鉴、资料专用印鉴、文件专用印鉴等,对方有义务进一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为建筑公司

(二)审查合同主体必须慎重;。 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交易能力强,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通过企业信用查询网站、手机APP软件等渠道查询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如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信息、企业年报、财产担保等相关信息的有无的公司诉诸状况,以及未决诉讼事件、执行事件的有无、 是否有其他风险信息,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例如税金不足、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相关风险、舆论风险等。 签订合同时,要确认合同主体与交易主体是否一致,尤其要审查总公司与分公司、承包人与实际施工者、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买方与中介人、相关企业等,以免主体识别不清楚。 合同主体为个人的,必须要求个人签字盖章的企业法人,应当审查行为人有无代理权和是否超出权限范围,并保存批准文件。 特别是对方使用“工程项目章”等印鉴或部门项目经理签订合同时,要求公司确认或明确批准,或者按公司的有效印鉴。

(三)签订买卖合同需要规范。 关于合同形式,尽量以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禁止擅自篡改合同。 确实需要篡改的,必须注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审查开头和结尾记载的合同主体是否有遗漏和不一致。 关于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完整、明确。 一般鼓励参照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姓名、地址、目标、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 合同条款不准说话,特别是对质量要求、目标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要明确约定。 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多次斟酌,及时修改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的条款。 签订合同时,要多次核对目标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核心条款,避免误记。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填写合同日期,特别是与原协议条款相矛盾的适用规则。

(四)经营管理企业必须科学。 一是加强制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法律、财务、风险、业务部门的合作关系,对规模较小的企业也要进行日常会计管理,管理必须提高合同意识的许可证文件,明确许可证,加强将空白许可证文件的使用降到最低限度的印鉴管理,随意加强印鉴管理 二是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定期对员工实施业务培训,加强促进员工行为规范的法律培训,加强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分公司、实际施工者、委托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提高证据意识。 卖方必须注意保存合同履行过程的各个证据,例如电子邮件、发货单、账单以及相关的微信记录等。 买方不合理,只发行收据的,必须写明对应的货批、数量及价格等信息,要求买方相关人员签字按下公司印章的买方,必须保存支付证明书,尤其要注意证明书与相关商品的对应关系。 长期合作的公司必须建立定期会计制度,防止因时间过长而造成账本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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