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金融担保_被判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涉嫌经济犯罪”,平安普惠担保称不符合事实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安普惠担保”)是与借款人发生追偿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被法院裁定为“行为有经济犯罪的嫌疑”。

前几天,中国审判文书网公开了《平安普惠融资保证有限公司和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自然人李福春作为借款人向深圳平安普惠少额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安小贷款”)贷款14万元,就此贷款与平安普惠保证签订了“保证合同”。

平安普惠担保因该债务超过期限而赔偿后,向李福春报偿,并向法院报告。 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平安普惠保证的起诉被驳回。 法院认为,因涉嫌经济犯罪,必须将案件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小诉讼背后的

平安普惠保证是原财登保证,成立于2007年12月25日,2014年8月,中国平安海外控股公司从淡马锡收购财登保证,并将其改名为平安普惠融资保证公司,由融亮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称“融亮公司”)出资。

平安普惠保证是平安普惠业务集群中重要的业务构成之一,平安普惠业务集群包括互联网小信用“重庆金安小信用”和普通小信用公司“平安小信用”、湖南平安普惠小信用三家保证公司, 分别为普通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1家保险公司“平安普惠商业保险有限公司”和1家金融资产交易所“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前款所”)。 这个事件涉及到平安普惠保证和平安小信用。

平安普惠金融担保

根据《判决书》,2015年9月21日,案外平安小贷公司与李福春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该合同贷款金额14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按月结算,月利率0.70%,当日发放贷款双方与平安普惠保证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普惠保证作为保证人向该贷款提供保证 该担保费用为前期服务费4200元,担保费6720元,管理费20160元。

据此计算,借款人与平安小贷款签订的借款利息为23520元,担保费用达到31080元。

此后,由于李福春过期,平安普惠保证赔偿126976.47元,将李福春告上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起草,平安普惠担保向一审法院起诉,命令李福春支付代价126976.47元,支付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价滞纳金64757.9元,律师费3500元。

经过一审裁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存在若干经济犯罪嫌疑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不是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转移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驳回原告平安普惠保证的起诉,裁定案件资料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驳回平安普惠保证的起诉。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出二审上诉请求,平安普惠担保主张其征收的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贷款服务,但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不适用本案。 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裁定有经济犯罪的嫌疑

根据《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和案件外部人员平安小信用公司设立相关公司,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该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资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不合理的。

平安普惠金融担保

事实上,这份判决书公开后,担保、小贷款圈发生了巨大的波动。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公开资料的查询,平安普惠保证这样的诉讼很多,平安普惠保证胜诉基本结束。

广东省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对第一财经记者说:“此案,贷款人为平安小贷款,担保人为平安普惠担保,均为持卡机构,未超过经营范围,利率稍高,但未踩36%的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行了《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贷款行为。

“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督部门批准或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违法经营罪被定罪。 其中,“定期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融资”是指在两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定结果中,法院表示“平安普惠担保和事件的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相关公司大量借出”。 对此,平安普惠保证于11月8日回答“这一观点与我们公司的实际业务状况完全不一致”。

平安普惠金融担保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