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罚款_郑州市市场管局通告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通信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郑州3批不合格食品,2019年12月19日郑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报告了不合格食品的检测处分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马峪川甜红葡萄酒”不合格

(一)检查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马峪川甜红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样品编号为gc19464504633401,在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二)违法行为调查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的崇高路店发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本书》、《检验报告书》,通知有异议和申请复验的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和申请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购买上述批次“马峪川甜红葡萄酒”30瓶,已售8瓶,商品价格2940元。 本店销售的“马峪川甜红葡萄酒”中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算)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如实说明采购单、工作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处罚〔2019〕108号),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的崇高路店,实行以下行政处罚: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改革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提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书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薯淀粉”不合格

(一)检查基本情况;。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生产日: 2019-12-18 ), GC 194628534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53

(二)违法行为调查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发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本书》、《检验报告书》,通知有异议和申请复验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复验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红薯淀粉”48袋,售后不能回收,货款额达120元。 该公司生产的“甘薯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实行以下行政处罚: 二、罚款51000元。 罚款共计51120元。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改革情况。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在运输中发现潮气、污染、损坏的产品,不得送达客户。 二是严格采购原材料,防止不合格原料进入,三是加强仓库管理,增加一个排风扇,增加仓库紫外线灯加强消毒,(四)加强员工培训学习,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食品安全法组织生产,零不合格产品出货。 监督部门审查检查了企业的改革情况。

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销售的“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不合格

(一)检查基本情况;。

河南解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销售的“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6日,样品编号为gc19464504635197,在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进行样品检查,结果表明绿脓杆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查结果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调查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河南解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提交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本单》、《检验报告书》,通知其有异议或复验申请的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异议申请。

经过立案调查,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购进上述批“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240瓶,已售出22瓶,顾客赠送79瓶饭菜,其馀139家公司内部消费,金额480元。 该公司销售的“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原封不动地说明采购方,提供采购发票、采购检验手续等资料,履行了采购检验义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三)原因调查和企业改革情况。

河南解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附件:审计处分公告第6期. pdf (责任编辑: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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