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杨某嫌疑人在蓬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作为国家检察官支持诉讼。
依法审查的结果是,2019年2月15日19点左右,杨某暗中开采河沙,被工作人员胡某某发现。 当某人前来制止时,双方一拉,杨某就用折刀刺某人的左颈部和左胸部,某人当场倒下,然后杨某从现场逃走了。 那天晚上,有几个人经过救治无效死亡。 当晚二十点左右,杨某投了派出所。
在审判现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非法夺取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必须故意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人围绕事件的事实和争论的焦点,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每个人都应该随时遵守纪律的要求不断减少,对内心纪律的恐惧不能消失”,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和量刑情况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对事件的警告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
由于事件严重,本案将择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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