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庭婚姻编三稿_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

着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前几天谈到,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辑方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同时提出在“个人信息”后加上“权”字,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

王利明在第二次明理清律司法实务论坛“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现状和趋势研讨会”中如上所述。 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承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利研究中心协办。

王利明在主题发言中说,民法典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辑方案虽然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但个人信息部分仍有几点可以继续完善。 第一,在“个人信息”后面加上“权利”字样,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 这样,既可以特别为上级法提供依据,又可以满足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需要。 其次,要区分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隐私信息主要与私生活有关,但个人信息除了隐私信息以外也有可能与私生活有关。 保护隐私信息的程度、侵害的结果等与其他个人信息不同。 第三,有必要明确个人信息是框架性的权利,还是具体的人格权利。 在个人信息当中,受到其他权利保护的信息不需要受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从立法的角度介绍了人权编辑方案的主要内容。 她说:“人格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亮点和难点。 人格权编辑方案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共六条,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员工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密的义务等四个方面。

黄薇在民法典人格权篇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时,考虑处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信息的关系,处理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立法的关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他认为刑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手段,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依赖于其他部门法研究的深度,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提供等问题令人困扰,但举报动机不强,大家可能都感到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严重问题 最后,刑法也有打击。 他认为网络犯罪在刑法领域严重,需要准确打击。

会议上,来自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消费者协会、腾讯集团等大学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审判、监督和发展趋势”等主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光明日报的所有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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