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篇的隐私定义准备再次完善。 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合并后民法典草案首次出台。 其中,人格权编辑方案改进了隐私定义,增加了“维护个人生活平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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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权编辑案审议中,如何定义隐私的概念成为争论点。 草案二审查规定了隐私:“包括隐私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对此,有关方面提出进一步研究修正,强调“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特征,明确规定了在酒店房间内设置照相机进行偷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草案三审查采用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变更为“自然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搜索、进入、窥视、拍摄其他宾馆的房间。
对此,一位常委、部门和专家学者主张,维护个人生活的平静,排除他人的非法入侵是隐私的重要内容,并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委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采访/图片:南都记者刘嫔从北京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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