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启东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雍某东处以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虽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书。 雍某东昨天下午交了罚款。
2012年,启东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诉雍某东不当利益纠纷案件,雍某东归还原告李某50000元。 2013年,雍某东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中记载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法院以其名义调查了没有银行存款的情况,但本人长期在外出地找不到下落,裁定该家没有其他可行的财产,结束执行。
今年启东法院根据申请恢复了此案的执行手续,就雍某东名义上是否有银行存款、理财通、支付宝、京东金融上是否有网络金融账户和财产、名义上是否有车辆等相关情况恢复了网络检查。 调查显示,雍某东名有银行存款80多万元,东风日产品牌车辆1辆。
雍某东有履行能力,但因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吴东法院对此予以处罚。 雍某东同意一次付清5.6万元以结束此案。
(作者:陈中兵倪大柱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