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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立江县人民法院联合审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被告熊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徒刑3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10万元,赔偿筹资参加者1205.96万元。
根据审判,2011年至2015年,被告熊某未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个人信用,以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为由,承诺支付2%的月收入,自己和他人通过口头传播向社会,向不特定对象陈某、曾某等141人吸收存款共计131人 被告人熊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他人的借出、投资工程、利息的支付等。 截止事件,支付利息共116.92万元,无法偿还1205.96万元。 2018年5月3日,熊某被告自命为公安机关发生事件,事件发生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被告人熊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22.88万元,该行为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熊某自主发生事件,事件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己坦白罪行承认处罚的,可以受到轻微的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络作者:刘熹)
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