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特派团北京记者段伟朵
婚姻家庭,关系到所有大众的日常生活。 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 虽然是第三次审议,但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以离婚后的监护权、未婚同居等话题为中心,很多人提出了中心提案。
【关键词1 :未婚同居】
“同居”没有法律界定,可以澄清吗?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不少年轻人抱着省租和“试婚”等各种因素,不结婚,首先选择一起居住的生活方式。 一起住,可能会引起各种问题。 草案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无法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人民法院根据无过失一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对此,韩梅委员提出,现在未婚同居现象急速上升,与此相伴,财产继承问题和儿童问题等发生的纠纷也大幅度增加,必须尽快立法解决。 与草案第831条有关,但规定很少。 考虑到当前社会婚姻家庭生活复杂化的现状,建议立法中适当应对未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
对于草案的“同居”概念,张伯军委员建议明确“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的“同居”的法律意义。 目前同居缺乏法律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同,判决尺度难以掌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黎霞代表提出了同样的建议。 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第820条、第858条、第869条中有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认定“与他人同居”这一认定基准是什么建议的同居需要“稳定与他人的生活”吗? 还是需要以“夫妻名义”居住呢?如果“与他人同居”的定义不明确的话,司法在实践中就难以实行了。
【关键词2 :夫妻关系】
法律建议删除第827条,而无需为“访婿”留出空间
郑功成委员说,家庭问题提出理念,规定原则,遵守下划线更为重要,法律不应过于介入,不具体——由于家庭是血缘、感情联系在一起的,家庭内部关系也不同于社会关系,主要依赖伦理道德,法制不应起到保护下划线的作用。
他建议删除第827条“婚姻登记后,在男女双方约定下,女性可成为男性家庭成员,男性可成为女性家庭成员”的规定。 因为第822条已经明确了亲属和家庭成员。
他说,以前访婿是被歧视的,那是旧社会,现在这个概念消失了,社会文明进步了,很多问题在发展中解决了,现在这样的规定青年夫妇要商量结婚时回到哪里。 “为什么要回到哪里呢?男女结婚产生了新的家庭,当然要协商和原来的家庭关系。 法律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写。”
【关键词3 :监护权】
离婚后父母哪个会向8岁以上的孩子征求意见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草案第861条离婚后,对不满2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对于满2岁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的孩子是父亲还是母亲,听听孩子的意见吧。与此相对,杜黎明委员为了尊重孩子的权利,提议增加规定“8岁以上的人,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
邓丽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将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有效方法,并接受了建议案。
针对在父母权争端下保护孩子的现象,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规定保护孩子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861条规定:“离婚时,均不得窝藏未成年儿童争夺监护权。 法院判决监护权归属时,可以做出不利于隐瞒一方的判决”。
【关键词4 :收养】
建议增加收养关系的冷却期制度
收养后双方能否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收养登记后发现不适合“后悔”吗? 针对这种情况,田红旗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收养相关的冷却期制度,第884条规定:“收养登记机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9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收养的,可以向收养登记机构撤销收养登记申请。
她介绍增加婚姻冷却期制度有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 收养是身份关系的形成,但由于各种原因,收养无法达成感情收养,增加冷却期制度有助于保障收养关系双方权益的收养冷却期制度是国际收养制度中通用的制度,冷却期制度不足,不利于国际收养关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