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小心! 微信群说了这六个字,判处徒刑九个月)。
什么?31岁的外籍工人张某
怎么也想不出来
因为自己在微信里
我开了个玩笑
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审理
张某涉嫌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的回龙观租房玩微信。 用“本拉登”这张脸,在一群微信中说话,有网友说“看,大人物来了”。 于是张某照着这句话发言说“请加入ISIS”。 大家没有任何反应,继续谈论其他话题。
之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依法召见张某,以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嫌疑将其逮捕。
警察检查了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表的话以外,张某还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的发言。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名公共微信中以传播信息的方式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应当依法处罚。 被捕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受到轻微处罚,但不承认情节轻微。 最后,法院判处张某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9)》的新罪名。
什么?
没有唯一的巧合
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人
因传播极端言论而被捕
北京市
男王某将一段
包括暴力、恐怖主义等影片
投稿到自己的QQ空间
引起多次阅读、转发和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以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罚款一千元
山东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
散布着微信群
"; 拿到炸弹炸天安门
个人的极端发言
怀疑在这次发言中实施了爆炸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人
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在以上情况下
每个人都要保持警惕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平台上
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是可能的
触犯法律也成为犯罪
那么,传播极端发言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民事责任:散布谣言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权,侵害法人营业权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虚假报告危险情况、疫情、警察情况; 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入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实施放火、爆炸、危险物质投入宣布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传播谣言,构成犯罪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污染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捏造爆炸性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明知是捏造出来的恐怖信息,却故意传播开来。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徒刑、拘留或管制处以5年以下的严重后果。 捏造虚假的危险状况、疫情、受害状况、警察状况,向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传播,知道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向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监禁、拘禁或限制3年以下的严重后果的,3年以上7年以下
建立文明互联网的好公民
不作极端发言
扩散!
注意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