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社会基层治理_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鞍山立法保障群众合法诉求权益

12月15日起鞍山市实施《鞍山市大众诉求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大众诉讼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在全市创新中开展大众工作,处理大众诉讼,为维护大众利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鞍山市坚持“揭露问题不可耻,解决问题最重要,民办最光荣”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方向,深化源流管理,围绕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强化和创新,及时反应人民诉求,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以融入省8890综合平台建设为契机,鞍山市在创新新时代群众工作体制、提高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方面取得了良好经验。 为了提高群众诉讼处理能力,鞍山市根据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委托人、各方面参与的立法结构,坚持不抵抗、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制定《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群众诉讼处理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对群众诉讼处理实施法治依从性

《条例》第七章四十二条,强调党的领导,总结整体,形成各方面协调,统一推进群众诉讼的党的领导体系,通过群众诉讼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更好地密切党与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同时,重视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处理群众诉讼的效率和效果,形成长期机制,切实维护诉讼秩序和社会稳定。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区域部门领导责任,规定《条例》以规范群众诉讼为线索,诉求者、群众工作服务机构、 建立承包机构权利——义务——应对责任的制度体系,健全诉讼从提出到审查的全过程工作机制,为群众诉讼提供有力的法治途径和程序,保障群众诉讼工作的体系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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