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监察委_#净网2019#公安机关42个罪名变更为监察委管辖

资料来源:警察之家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88项罪名,主要由6个部分组成

一是贪污犯罪案件( 17起),包括:

挪用贪污罪公款罪受贿罪公司利用受贿罪的影响力对受贿罪的有贿赂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公司介绍贿赂罪的巨额财产来源是盗窃无罪海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的罪私分财产罪 对非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外国公务员、国际公共机构官员行贿罪。

――在这17起罪名中,前14起是原检察院反贪局揭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 后面三个,原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移了。

二是滥用职权犯罪案件( 15起),包括:

滥用职权罪管理公司,滥用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督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绑架女性, 犯罪报复会计、统计,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违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特定金钱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释放盗取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明盗取越境人员犯罪的罪行,帮助阻碍救助被绑架儿童罪的犯人逃离处罚罪

――这15起罪名中,前9起是原检察院背书局调查的案件,其中5起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最后1起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职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三是玩忽职守的犯罪案件( 11起),包括: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人员失职罪合同,履行失职罪被欺诈的国家机关职员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失职被动诱拐因环境监督失职罪传染病失职的防治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无法挽救被绑架妇女孩子的罪行的失业是珍贵的文物破损,引起流失罪的过失泄露了国家的秘密。

――这11起罪名中,前2起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后9起由原检察院渎职局调查的案件发生了变化。

四是徇私舞弊案件( 15起),包括:

徇私舞弊低价打折股票,违法经营出售国有资产罪同类营业罪的亲戚朋友非法利益罪非法征收、征用、批准土地占有罪的法律,违反仲裁罪的私情拘泥发放传票,扣除税款, 出口退税罪的商检是拘泥于私情犯罪的动植物检疫是拘泥于私情放纵犯罪私罪的劣质品的犯罪行为而出售的罪公务员,招募学生拘泥于私情犯罪的私情违法提供刑事案件的不交罪的出口退税证明书的罪私情进行不正当行为而减少课税

――这15项罪名中,前3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为,后12项由原检察院由渎职局管辖的案件转为。

五是公务员行使公权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十一起)

严重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严重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强制非法冒险作业罪不报告或谎言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严重飞行事故罪大型大众活动的严重安全事故罪危险品事故罪工程的严重安全事故罪。

——这11项罪名均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变。

六是公务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 19起),包括:

破坏选举罪背信弃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罪金融相关人员购买假币,利用交换假币和货币罪的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投资家买卖证券, 背信弃义运用欺诈期货合同罪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借款罪发放金融票据罪违法票据的承兑、支付、保证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罪无辜开封、保密、邮件销毁、 挪用电报罪侵犯罪资金罪蓄意发送邮件罪延迟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送迎不合格兵员罪。

――这19项罪名中,一项破坏选举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犯罪案件之一。 其馀18项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为。

从这88个罪名的转移来看,14起是原反贪污局揭发的贪污犯罪案件,30起是原反叛局亵渎犯罪案件,2起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职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42起是原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类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体是公务员,在客观行使公权过程中,根据这两个必要条件进行管辖。 在这42项罪名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签订失职罪合同,履行失职罪被诈骗的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的罪;挪用特定金钱的罪;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罪;以低价打折股票, 为非法经营出售国有资产罪同类营业罪的亲属朋友送走非法获利罪不合格兵的罪等10项罪名,由于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员,一般完全变更为监察委员的管辖罪名,公安机关不再管辖。 其他32项罪名,因为犯罪主体可能是公务员,也可能是非公职人员,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如果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则由监察委员管辖,否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监察下列公务员和有关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四)在公务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在基层大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

原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分别有30件和2件移交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后与司法活动有关的私情无法罪、民事行政无法审判罪、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失职罪、非法拘留者罪、因失职罪引起的拘留者越狱罪、 私情不正当减刑假释临时出狱执行罪( 7起)和非法拘留罪、非法搜查罪、刑事审判罪、暴力科学搜查罪、虐待被监督者罪( 5起),再加上司法人员的职权滥用罪、玩忽职守罪2起罪,共计14起罪案被检察机关管辖。 2018年11月最高检察官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精神发行的《人民检察院调查有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14起罪名案件主要在区市级检察机关内设立刑事检察部门进行调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

因为司法人员也是国家公务员,所以这14项罪名理论上也应该属于监察委员的管辖范围。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方面是《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查司法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这14项罪名,文件记载检察机关不是“检察机关可以调查”,而是“可以调查”。 二是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内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可以更好地管辖。” 因此,理论上审计委员会对检察可立案的14项罪名也有管辖权。 14项罪名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也存在于监督委员管辖的88项罪名中,因此实际上监督委员应对88项罪名+12项罪名合计100项罪名具有管辖权。

100份相关罪名管辖名单

国家国家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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