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速见! 浙江省公务员录取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就发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法(试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直属各部门
在此,请你们印刷“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法(试行)”,并按照执行。 实施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立即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告。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公务员录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录用机构在录用公务员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取考试的主任科学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非指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聘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规定员额内必须有相应职务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用按职招聘或专门按同一职招聘的方式。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表招募公告;
(二)申请和资格审查;
(3)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和考察;
(五)公示、审查。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调整上述程序。
录用特殊地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手续。
第六条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考生。 其他录取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为少数民族的考生设置特殊的职务。 对少数民族考生实施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招聘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招聘公务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管辖区内公务员招聘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构招聘公务员
(四)接受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招聘公务员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管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八条设区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辖区内招聘公务员的工作。
第九条招聘机关应当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下,承担本机关招聘公务员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招聘公务员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设置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用一般每年进行。
第十二条招聘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名额和空缺情况,根据最佳结构、适量的补充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公务员录取计划。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取计划包括:
(一)招聘机构的名称、名额、实际人数;
(二)拟录用人数、职务及职务所需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省级录取机关和省级直属机关的公务员录取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级招聘机构招聘公务员计划,由班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审查。
县级以下录取机构的公务员录取计划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设置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总结后,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审定。
第十五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招聘公务员的计划,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审查总结,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审定。
第十六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被批准录用管辖区的公务员的,录用方案必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制定招聘公告,在组织注册前7天通过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当地主要报道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招聘公告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录取机构、录取职位和录取名额;
(二)招生的范围、对象、考试资格条件以及应提交考试的申请材料
(三)招聘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笔试的考试比例、面试比例、体检的调查比例
(五)报名时间、方法及笔试日期;
(6)笔试科目及笔试、面试后考试总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
(七)递归情况和方法
(八)其他应公布的有关事项。
设区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聘公告应当在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四章注册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品行;
(五)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务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就业人员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项第(2)、(7)项所述的条件,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录取机关不得设立与职务要求无关的考试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第二十条考生不得参加录取机构的公务员和具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述规避情况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按照招聘公告的规定应征。 考生向招聘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录取机构根据录取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初审考生资格,确定规定时间内是否有考生资格。 通过初审的考生应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确认报考申请。
招聘职位确认人数未达到报考率要求的,由省、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适当调整该职位的录取人数,可通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录取考试以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按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类别进行设定。
第二十四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笔试科目,制定并公布考试纲要。
笔试科目试卷制度和全省笔试业务组织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录取单位按照招聘公告的规定,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并公布面试者。
面试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组织录取机构对面试人选进行考试资格复审。 招聘机构根据招聘职务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面试候选人提交申请文件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原件,审查不合格的,招聘机构取消其面试资格。 面试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场所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面试可以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招聘单位和许可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实施。 面试应构成面试官组,面试官组由具有面试官资格的人员组成,每组7人以上成员。 面试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后当场通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特殊职务公务员录取办法
(一)职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得公开招募的;
(二)因职务特殊需要专门测试技能水平的;
(三)以职务所需专业特殊性难以形成竞争的;。
特殊职务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八条面试结束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告规定比例合成并公布综合成绩。 按职招聘的,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按总成绩的高低确定和发布体检人员。 专业以同一职务招聘的,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手续确定和发布体检人选。
第二十九条体检工作也可以由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单位实施,区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与招聘单位合作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必须在设置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结束后,主要检查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得出体检结论和签字,医疗机构按印章。
体检人选在规定时间、地点不参加体检的,被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招生单位或者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提交复查。 必要时,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要求体检对象再次检查。 复检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被录取者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期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正当理由过期不报告的,视为放弃录用。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间,考察录用机构新录用的公务员,安排参加公务员的初任等必要的训练。 考察试用期届满后合格的,提出工作试用期不合格或者本人不适合在录用机构工作的,经原录用审查机构批准取消录用。
第八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录取机构应当立即受理通报,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六条从事录用者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列举的情况,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责令纠正、宣布无效的负有指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干部的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开录用岗位或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职务要求的;
(二)不遵守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录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属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构成批判教育、从录用岗位调动或者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试题和其他试验记录的秘密信息泄露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性伪造考试成绩及其他招聘工作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考生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业,招聘工作重新开始的;
(五)从事面向社会的招聘考试培训活动的;
(六)违反录用纪律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考生违反录用规律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体检资格和考察资格,采用不采用不采用等处理。 其中,违法行为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考生对有关单位考试资格、考试成绩、面试资格、考察资格、公示后不录用等不利于考生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机关),采用员工以外的员工,参照本法执行。
国家聘用公务员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聘用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43条? 这个方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说明。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事厅公布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法(试行)》(浙江省人干〔1996〕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