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网重庆12月17日宣布,重庆公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方法”,从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方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有义务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在变更后由承担债权、债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义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透露,本《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上述“方法”是根据市有关部门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逐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的土壤污染风险调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流失、飞散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自我监测方案, 每年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该“方法”还表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督机构应负责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督机构监督数据异常,必须立即调查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有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督机构周边土壤进行监督的企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建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定, 必须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督机构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建筑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的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实施的拆除活动结束后, 编写拆除活动环境保护活动总结报告,提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的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被关闭的有色金属矿的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炭、电镀、制革等企业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前项的规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承认或不继承债权、债务的机构或个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承诺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认定。
土地使用权被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回收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