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的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年度综合收入在12万元以下,需要结算扣除的,或者年度结算扣除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扣除。 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收入的,扣除义务人员未依法预扣税款的除外。
二、残疾人、孤独人和家属取得综合收入结算的,结算扣除地和代扣地的规定不一致的,将代扣地规定计算的扣除税额与结算扣除地规定计算的扣除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多高的扣除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写特别扣除信息有明显错误,由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不纠正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特别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订正相关信息和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扣除,上个月没有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要求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综合所得年度的汇兑结算。 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以后综合所得年度的清算。
在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