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某银行3名员工受贿,被判定为向微型企业融资收取“好费用”。
根据12月9日审判文件网公开的判决书,重庆市某银行的3名员工受贿。
根据判决书,2014年上半年,无业范某志找到重庆银行职员罗某和杨某,由三人共同策划,范某介绍贷款客户,客户在银行贷款成功后收取费用。
当时罗某是该银行信用审查部职员,杨某是该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中部风险管理室职员,两人是普通职员,无法决定贷款审查等相关事项,因此找到了两人担任该银行中小企业五家社长的李某。 资料显示,中小企业5个总经理李某等级为总经理助理级,答应李某“入伙”后,李某审查客户贷款资格,李某签字后委托总经理审查。
四个人分工明确后开始行动。 为了获得贷款,李某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发行了推荐信,发现了一家银行和一家名为“小企业家”的合作项目。 李某与该公司协商,该公司发出推荐信,给公司服务费。
2014年8月至10月,李某等向3个客户取得共计600万元的贷款,收到3个客户的“回报费”、“管理费”共计35.5万元。
根据分工,领导分配的费用更多。 判决书显示,李某共收到赃物金额19.8万元,占全部违法所得的一半,杨某负责接收和分配有关事项,处理费用6.17万元,罗某5.85万元,最初中间商范围内赃物最少,只得3.67万元
2016年,此案四人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任免国有出资公司党委,代表国有出资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员工。 李某与罗某等三人合作,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回扣是个人所有,四人行为已成为受贿罪。
2018年11月,渝北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款20万元的杨某等3人执行1年半至2年的刑罚,处罚款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9年11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