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算式怎么算_股东转让股权,怎样算有效?

的算式怎么算

【事件概要】

王某是某昌公司的股东之一,某昌公司的所有权为70,015.18元,出资比例为2.19%。 某昌公司的唯一业务是对外投资某容公司,某昌公司出资319.736万元,出资比例为2.35%。 后来王某有向某容公司转让所有权的意向,在某昌公司内召开股东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但该股东会王某没有参加。 2016年8月22日,王某和某容公司以每股2.3元的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将自己持有的某昌公司2.19%的股权(合计70,015.18股)全部转让给某容公司。 此后,某昌公司和某容公司利润良好,所有权上升。 王某后悔当时的所有权转让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声称某容公司故意隐瞒“所有权转让协议”定价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导致所有权转让价格过低,表明所有权转让协议公平,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取消“所有权转让协议”。 二是股票转让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其他股东优先损害购买权,“股票转让协议”应予取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时候,必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股东就该股份转让事项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未在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则视为同意转让。 在股东同意后转让的股票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无法协商决定各自购买比例的,按转让时的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如股权转让另有规定,自其规定。 ’选择一个。

结合本案,首先王某将某昌公司的所有权转让给某容公司,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意向表达真实,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股份转让价格与当时的转让价格一致,不构成欺诈,其次王某将股份转让给某容公司,王某就股份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超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并在某昌公司股东会上表决形成决议,王某未参加该股东会,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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