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是哪些_个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是哪些

征求所得税意见的原稿,与所得税的范围如何进行结算,更加清楚。 在用较近的新税法结算第一年的综合收入时,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结算税综合收入的工资≠结算企业所得税的工资。

1 .所得税综合所得结算的工资和企业所得税结算的工资包含的期间不同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24条,扣除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或代扣,按期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统计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费、版税等4项收入(以下称综合收入)的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所得税的综合收入是根据收入实现制度决定的,2019年度结算所得税综合收入的工资收入是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也就是说结算所得税综合收入的工资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 站在企业角度的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工资。

一般企业的工资是这个月的工资是下个月支付的,2018年12月的工资是2019年1月支付的,这样的企业员工2019年的所得税综合收入,从2018年12月的工资换算成2019年11月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收入的计算,以权利产生制为原则,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支付,即使已经支付本期,也不构成本期收入和费用 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允许扣除。

国税书简[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报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工资制度的规定向员工实际发放的工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2条,允许企业在年度结算整理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已经提交的年薪工资按照缴纳年度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表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工资确认原则是权利产生制与收入实现制相结合。 也就是说,结算了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是年度结算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已经提交的年度工资工资。

如果企业的工资本月的工资是下个月支付的话,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工资是从2019年1月到2019年12月。 如果企业2019年度的年末奖金计入2019年12月,并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发行的话,企业所得税的已结算工资包含2019年12月计入的年末奖金。

2 .所得税综合所得结算的工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结算的工资范围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在工作或雇佣中取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末工资、劳动分配、津贴、补助金以及与工作或雇佣相关的其他收入。 企业设立工会时,包括员工薪酬科目中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养老金、补充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明细科目,还包括从工会回教的员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工资仅指企业在结算企业所得税前实际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年末加薪、加班工资和工资一起支付的货币性福利。 一般来说,只与员工薪酬帐户下的“工资”和“奖金”详细帐户有关。

因此,我们个人和企业财税有关人员必须注意,所得税结算中包含的工资期间、工资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结算中包含的工资期间、工资总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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