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董雅婷)尚在开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车辆已超越三家公司层次租赁,且已注册为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剩馀部分限度内赔偿,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 尚不服上诉,最近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共有汽车交通事故案件。
事件
非运营车辆“分时租赁”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7年5月21日,尚先生驾驶从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租来的共用车,与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导致刘的脑挫伤、腰部骨折,构成十级障碍。 交管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主要责任,刘先生负副责任。
事故车辆以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发展公司)的名义注册,经北京清玲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玲雪公司)转入中途歌公司。 事件发生时,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株式会社深圳分公司(简称平安深圳公司)投保。
之后,刘先生向法院申诉了电信发展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和平安深圳公司,索取了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受抚养者生活费等共计17万多元。
在审判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成为讨论的焦点。 尚先生建议,此案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限度内赔偿。 据中途歌公司透露,事故车辆已经在平安深圳公司保险强险和商业三方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途歌公司透露,保险时要给公司营业执照,写明分时业务,保险公司必须知道。 据平安深圳公司透露,事故车辆在该公司保险强保险和商业三方保险100万元(不包括赔偿),但保险人使用非经营车辆租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车辆风险,未通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只能赔偿强险
一审法院审理,电信发展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途歌曲公司证明,尚先生的身份状况、驾驶执照、准驾驶型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原告的损害也没有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清玲雪公司在事故的发生和原告的损害上有任何过失,清玲雪公司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平安深圳公司是否应在相应的保险限度内赔偿,法院应当支持交通保险部分,汽车在交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改造、使用性质变化等危险度增加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保险公司要求在责任限度内赔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商业三方的危险部分,法院认为共享租赁车的“共享”本质与一般租赁行为不同,共享汽车是分时租赁形式,但租赁关系的基本属性不能改变,租赁类汽车是运营汽车。 证据显示,事故车辆的注册使用性质不运营,事故车辆在商业三方保险期内改变了使用性质。
据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平安深圳公司在交通保险剩馀的限度内赔偿了原告刘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10800元。 不足部分由尚按责任70%赔偿48359.63元,由刘承担责任30%。
对准焦点
共享租赁是否改变了车辆的性质
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一审法院取消部分要求赔偿责任的判决,改判由平安深圳公司要求,或由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清玲雪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消费者在租车过程中处于被动状况,租赁过程中,中途歌曲公司不知道汽车验证、保险合同的状况,相关信息只有在租车成功进入车内的情况下才能看到。 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了,也应该由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家公司在采购、租赁、租赁过程中,都知道车辆用途是租赁业务,因此不得将赔偿责任转嫁给租车。
此外,事故车辆不是“运营”的性质,租赁车辆的目的作为替代手段,是私人的,不是为了获利,车辆的性质没有变化,依然是“非运营”的性质,和驾驶执照、保险合同的记载是一致的。
对此,中途歌公司在中途歌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时,向保险公司提交营业执照,记录公司的主要营业业务是分时租赁业务,该前途歌公司已经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车辆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对有关车辆进行非营业性保险。 中途歌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知道车辆登记的性质和实际用途,不能根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平安深圳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未经法庭判决。
观点
肇事者除保险费外,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君律师事务所的芦云律师说,交通事故判决的重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管部门认定,在此事件中,尚承担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保险公司和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外,其馀部分还需要由尚成比例承担。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公司变强保险后,以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合理的。
关于其他主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芦云认为应该衡量租赁公司、转租公司、共享汽车公司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如果不履行相应的责任,租赁公司、转租公司、共享汽车公司也必须在此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改变车辆的使用性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增加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所长邱宝昌认为,此次事件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非营运车辆分享出租车时,车辆风险是否会增加。 司机和私家车的风险不同,保险的种类也不同,保险费也不同。 本案将非经营车辆用于共享租赁,改变了车辆的性质,但不增加车辆的风险。 尚先生租了一辆公共汽车作私人用途。 本人是合格的司机,不增加事故风险,或者增加的风险非常有限。 保险公司不能就此拒绝赔偿。
邱宝昌表示,保险公司历来知道相关车辆是用于租赁的,但移动歌公司同意在购买保险时购买非运营保险,在发生问题后,以对方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违背诚信原则,试图赢得客户服务的信任 保险公司一定要避免“保险容易索赔”的情况。
根据日常用途判定车辆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本案的第一焦点是保险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应首先赔偿强险,其次是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其他主体遵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商业保险,如改变车辆运营性质,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商业保险。
关于共用车的运营性质,朱巍表示,目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网络预约的运营性质。 要判断事故车辆的性质,从它的使用开始,看主要用途是什么,如果大部分时间都是为了共享租赁,属于运营车辆,改变车辆的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商业保险。
关于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朱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司机承担。 发生事故的,在车辆故障、驾驶员逃跑或者租车合同中没有明确责任的,必须共享汽车平台承担责任。 肇事者倾斜财产也无法赔偿的情况,共享汽车平台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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