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防城港市检察院以依法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对涉嫌走私烟草的杨某等7名嫌疑犯许可逮捕。 此事件是东兴海关提名局、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在广西公安厅、南宁海关提名局和广西烟草专卖局的统一安排下,共同打击的特大违法经营、走私事件。
根据调查,从2019年7月到事件,杨某嫌疑人等构成犯罪组织,将从越南进口的爱喜、红双喜等品牌香烟以分阶段保管商品的方式向地方发货。 经初步核算,涉案的5000多件走私烟草涉嫌逃税,合计1400多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150条、第152条、第365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货物走私、物品越狱税额大,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受二级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禁,越狱处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走私货物、盗卖物品应缴纳的税款巨大或其他严重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越狱应缴纳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走私货物、越狱所应税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没收与越狱相应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财产。
(四)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判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有期徒刑或拘留三年以下的情形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特别严重,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积走私货物、物品越狱处罚税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4]10号)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越狱越狱的逃狱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刑法第十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越狱越狱的越狱纳税额大”的应当越狱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应当越狱税额大”的应当越狱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越狱税额尤其巨大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越狱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应越狱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万元的; 必须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形”的②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③为实施走私犯罪而向国家机关职员行贿的④唆使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士走私的⑤集团妨碍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