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瓦斯事故_安全丨山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4个部门共同发表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根据“意见”,山东省建立了追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四个制度。

山东瓦斯事故

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是明确有关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问题。 违法生产、销售假冒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违反可以依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冒烟花爆竹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罪)作出定罪的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刑法第225条(违法经营罪) 二是明确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问题。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的(禁用毒鼠强、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5种有毒化学品的除外),有毒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刑法第125条(违法制造、买卖、运输、储藏危险物质罪)定罪的国家规定,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超过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有毒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违法经营罪被判有罪。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有关部门根据《解释处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法律解释〔2015〕2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实施办法》(鲁迅发〔2019〕43号)等规定,发生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人以上死亡,3人受重伤, 对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开始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实际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管理人员提出的保险审查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签字,谁承认,谁负责”的原则,以慎重的态度依法审查。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停产制度;。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由于存在重大事故危险,可能进一步发生二次生产等事故,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下令停止部分或全部企业的暂时停业或停业整顿 停产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危险消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重新开始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 经停产整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法申请关闭,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依法销毁企业证据。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应急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参与,对死亡一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企业实行合法执法,实施联合惩戒,使企业支付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紧急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召开联合会议,启动合法执法程序。 必须以“谁负责,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督负责人”的原则,开展合法执法,审查事故企业各种证据、行政许可等手续的完善性和合法性。 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证据不完备、程序不完备、虚假证明、过少申报、非法筹资、越境开采等违法行为,综合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理。 因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处罚结束之日起,对5年内不得担任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以上事故负责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持续发生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小组不能接受年终审查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审查优先活动。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