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彩礼就应该_解除婚约应该如数返还彩礼

前几天,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通过电话报道了西宁市民王某在本报《社区周报》的法官栏目。 今年和她李某订婚时赠送了52000元彩礼。 现在双方解除婚约,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对方说因为购买了这笔钱,不能返还。 王某很烦恼,希望通过晚报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件的原因

王某介绍说,他和李某都是海北州海晏县人,一直在西宁工作,2018年7月认识李某,建立了恋爱关系。 今年八月订婚时,根据当地农村的习俗,他把五千二百元彩礼金赠给李某。 10月,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放弃了恋爱关系,就彩礼是否回来进行了协商。

双方的意见

王某认为,他赠予李某的礼金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双方都放弃了恋爱关系,不能结婚,李某认为应该返还几笔礼金,彩礼是王某家赠送的,现在用来买房子。 她家确实拿不出这笔钱,不能偿还。 只能等到将来的钱还回来。 王某的要求不予接受。

律师说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中国法律一贯强调基于男女情感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将财产支付作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 一般来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婚前赠送贵重物品或生产生活资料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送,如果赠送的条件(即缔结结婚姻)不能客观达成,赠送无效,赠送人应当归还赠送物,如果没有赠送物,应当归还相应的折扣。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确实没有一起生活的,结婚前发放,受薪者生活困难的,收到的彩礼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适当归还。 在本案中,王某的诉讼受法律保护,李某应多次返还彩礼,如果被拒绝,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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