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关网站于2019年12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鞍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鞍山市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出口纸板没有忠实申报商品编号,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确定的海关监督违反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鞍山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20000元。
当事人:鞍山市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一般信用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25252527357500y,法定代表人:夏龙。
地址:安徽省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秦河路。
调查显示,当事人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5月8日,除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外,芜湖总保还申报出口箱、纸箱、纸箱附件等产品,报关申报单达26份,报关申报单编号分别为331220160160000017316, 331220160000019655、331220160000021632、331220160000023367、331220160000025227、331220160000025799、331220160160000026799、3312201600026799 331220160000027115、331220160000027202、331220160000027424、331220160000027430、331220160000027525、331220160000027545、331220160000027545 331220160000027690、331220160000027848、331220160000027850、331220170000006、331220170000009、331220170000003727、331220170000004472 331220170000006987、331220170000007948、331220170000009396、上述申报单上申报的“纸箱附件”商品编号均为4823909000,对应于出口退税率13%。 根据调查,该公司出口的纸箱附件包括品种35101397400、3510801500、3510803400等61种产品,共计378234只,这些产品为纸板,分为商品编号4808100000,出口扣除率为0%。 在案件中,当事人积极协助海关调查,支付案件保证金40000元。
经核算,涉案货物报价换算成人民币337283.92元。
以上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申报单和附件、涉案货物生产布局图、涉案货物出库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16年版、2017年版)、涉案货物申报价格、可能多项退税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情况说明,XXX (当事人业务部经理)查阅记录。
当事人出口瓦楞纸板仍未忠实申报商品编号,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切实际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科的处罚额仅为2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到达之日起15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付罚款的,可以按每日处罚金额的3%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价格支付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手段,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的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