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管理局_《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通信安徽省市场监督局日前发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的工作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批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批活动,保证生产许可技术审批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列入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利责任清单,适用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谓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的审查,是指申请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机构(以下总称申请机构)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书面或现场等技术性审查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具备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服务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从事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来确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与中标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服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民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核费用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支出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 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机构索取或变更任何费用。

第二章审查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技术审查,提供客观、真实、正确的审查结论,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九条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公正开展审查;

(二)有必要的岗位、工作设施、档案保管设施等工作条件;

(三)审查机构应设立审查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的职责,具有工业产品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方面的技术审查经验

(四)审查机构有符合审查工作相应条件的在编或聘用期5年以上的审查员。

(五)建立适合审查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 按照本方法和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明确机构审查程序、时限、内容、标准、审查项目确认、审查报告审查等审查的要求

(六)不得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七)不得从事有关审查项目的有偿咨询。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制作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名单,记录审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审查类别等事项,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审计员在审计类别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通过评审

(一)遵守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熟悉、掌握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的质量管理,掌握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掌握与审查项目有关的生产、检查业务管理要求,掌握相关的生产流程和检查方法等要求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责或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出具的资格证书,有5年以上审查项目相关工业产品、特殊食品检查检查或者安全管理经验,可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适合性判断。

(四)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资格证书。

(五)年龄在70岁以下,健康;。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审查员培训审查,培训审查按有关规定和审查纲要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加强审查员的管理,保证其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审查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员实施继续教育。 可以自行组织,委托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评审。

第十六条审评人每年持续教育培训的,有两项以上审评资格的,有三项以上审评资格的,有六十六项以上审评资格的。 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应复盖评委负责的所有评审类别。

第十七条评审员参加评审的经验每年不得超过三次,且应涵盖已取得的全部评审资格项目。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人员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审查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删除。 审查员变更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机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审查机关发出审查委托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收到审查委托通知书后,应当从人员名单中随机选择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 审查组由2~3人组成,从中确定审查长。

审裁处长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责,应当允许5年以上技术审裁相关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审查长是审查工作的首要负责人,负责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审查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审查机关在收到审查委托通知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审计计划,并将计划书面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计划批准后,审查机构应当依法事先通知申请机关具体审查日期。

第二十三条评委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审查下列申请机构

(一)就业的公司;

(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三)与申请机构有关负责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参加申请机构上次审查的;

(五)与申请机构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关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应当书面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组的组成不利于审查的公正性,或者有不能保护申请机关的商业秘密的正当理由。 审查机关应重新安排审查员。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审查的两项工作前向复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设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审查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现场审查工作一般要在一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审查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制定审查记录。 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立即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工作报告、审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查机关自收到审查委托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审查业务报告书、审查记录及有关资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评审记录及有关资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存档和管理审查记录、审查报告和申请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审查资料。

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审查工作的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无故拒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审查任务

(二)不得转包审查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

(三)不得采用本机关审查员名单以外的人员进行审查工作。 因特殊情况,聘用专家的项目,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 聘用专家人数不超过审查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不得向申请人提供有偿或变态有偿的咨询服务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不得参加申请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不得出售产品、推荐服务。

第三十二条审查员从事审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接受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申请机构不得承担住宿、交通等费用;

(三)审查工作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和结论的饮食、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得泄露审查过程中已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参加申请机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六)不得向申请公司提供有偿或变态收费的咨询服务,销售产品,利用审查参与申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制定审查人员的廉洁自律规定,审查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清洁自律承诺书由审查长在审查首次会议上朗读后,提交申请机关保留。

第三十四条申请机构对审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反馈审查机构意见,也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诉讼。 审查机构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审查机构调查处理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审查机构应积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底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本年度审查工作总结。

(七)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

(八)保健食品

第四十一条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参考本法制定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许可技术审查的工作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起草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造“四最”商业环境,不断提高省局行政许可的效率和水平,省市场监督局局长办公会应尽快研究提出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的工作管理方法,优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作。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总局第16号)第10条规定: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检验、检验、检疫或鉴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并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

《方法》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和审查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 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工作原则,界定了技术审查工作,规定了省局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工作等。

第二章审查机构和人员,共11条。 规定了审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体责任,明确了审查机构对审查员的管理责任和要求等。

第三章审查工作要求,共16条。 规定了技术审查的计划、时间、程序、审查要求、异议处理等,明确了审查业务整体的审查机构和审查员的工作记录和廉洁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 规定了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审查机构和审查员的违反处理等。

第五章附则,共四条。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考本法制定了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许可技术审查的工作管理方法,明确了适用本法的许可品种、解释单位、实施日期。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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