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猝死”的话题备受关注。 一些保险业界人士科学主张,意外的危险是不赔偿“猝死”。 与此相对,某消费者对“猝死”是不是意外的事情感到困惑。 为什么意外保险不赔偿? 如果意外的危险不赔偿,什么类型的危险可以赔偿?
对此,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保险业专家和资深员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马燕
意外的危险为什么不赔偿“猝死”?
必须同时具备门诊、突发等四个要素
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助理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说,保险的“意外”和通常理解的“意外”有很大区别。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事件中被保险人死亡或有残疾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将“意外”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不愿意的、非病态的”。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南京机构业务负责人孙莉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在公司保险合同中写道:“意外伤害是外来、意外、意外、非生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伤害身体,猝死并不是意外伤害。”
偶尔就“外来的、突发性的、不情愿的、非病态的”作进一步举例介绍。 “外来”是指机械碰撞、跌倒、打击和咬伤、烧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造成的物理损伤,以及酸、碱、气体毒剂等因素造成的化学损伤。
“突发性”强调,伤害是瞬间急剧变化的事故,伤害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瞬间关系。 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伤害身体,并非意外的伤害。
“非本意”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伤害。 强调伤害的结果不会被保险人希望或追求。
“非疾病”是指损害的原因不是被保险人身体本身的主要原因和疾病。 骨质疏松引起的病理性骨折是疾病造成的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 “猝死”均属疾病死亡范畴,并非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马拉松突然死亡的事件,近年也在发生,意外的危险也不赔偿吗? 偶然介绍“猝死”均为疾病死亡,单纯意外风险不予赔偿。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赔偿“猝死”的保险有多少种?
对应疾病身份责任的人寿保险均予赔偿
那么,什么样的危险种类能够赔偿“猝死”呢,孙莉介绍说“猝死”是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所以包括“死亡金责任”在内的人寿保险赔偿了。
正如偶然介绍的,人寿保险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互助保险,死亡保险的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死亡”和“疾病死亡”。 因此,无论是定期人寿保险还是终身人寿保险,“猝死”都有保险责任。
另外,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保险责任,对(过了观察期)的“猝死”也进行赔偿。
孙莉还说,如果某人保了包括死亡保险责任在内的重病保险,之后被诊断为重病的话,会得到与重病责任相应的赔偿。 之后,不幸死于疾病,死亡原因无论是以前确认的重病还是“猝死”,都会得到与死亡责任相应的赔偿。
意外的危险仍然值得部署
建议危险企业开发保证“猝死”的意外危险
业内人士认为,意外的危险不会赔偿“猝死”,但从这种危险种类本身来看,还是有其可取之处的。 孙莉说,十大死因中,还是意外伤害造成的直接死亡较多。 另外,意外保险费低,对应保险费高,在家庭保障方面发挥良好杠杆效应,从单身期到家庭责任期,是不可或缺的保险种类配置。
偶然看到,意外伤害保险因其费用低,内容少,保险简单,受消费者欢迎,但不负责疾病的死亡,保险的“意外”和通常理解的“意外”有很大区别,常引起纠纷。 因此,消费者建议只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保障是不完整的,必须保适当的人寿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偶然的建议可以开发意外伤害保险中附带的“猝死”保险,让消费者知道意外伤害保险本身不保证“猝死”,同时有更多的选择,同时减少纠纷。